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样本条款

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本附加险合同亦恢复效力。 出现主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或终止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情形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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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文件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支払限度額 1事故かつ保険期間中につき1,000万円 免責金額 なし

  •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