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合同的变更 Clause in Contracts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 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私募基金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 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私募基金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 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明确回复。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变更事项自该临时开放日的次交易日起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变更事项生效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变更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私募基金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交易规则修订,自 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 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 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时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的 开放日或 10 个工作日内期限届满后的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合同变更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临时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其中,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 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 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管理人应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特别提示,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委托人的各项权益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动,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的提高或降低等),委托人应实时关注管理人网站(www.sczq.com.cn)公告;委托人同意,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视为已合理征询委托人的意见,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在与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后,按照上述程序变更本合同属于委托人认可的行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 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 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私募基金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 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私募基金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同意本次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另有约定的除外)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征询意见期满后安排临时开放日,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于临时开放日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不同意意见,但未于临时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强制赎回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而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 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私募基金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交易规则修订,自 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 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 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时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的 开放日或 10 个工作日内期限届满后的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合同变更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临时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其中,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当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完成补充协议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函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补充协议生效。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收悉书面函件,导致合同变更未及时生效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生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署补充协议并 且相关签署真实、有效,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义务。若发生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签署或其签署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及变更方式达成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具体规则应以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约定为准。 征询意见期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并强制赎回所有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于变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份额持有人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3、 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投资者签署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或附有变更文件的原基金合同。如果新增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条款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不一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管理人应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4、 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特别提示,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委托人的各项权益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动,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的提高或降低等),委托人应实时关注管理人网站(www.sczq.com.cn)公告;委托人同意,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视为已合理征询委托人的意见,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在与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后,按照上述程序变更本合同属于委托人认可的行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