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 1、
合同结算方式. 下浮率:3%(大写:百分之三)暂按 434.76 万元计算, 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壹万柒仟壹佰柒拾贰元整;小写:¥4217172 元。
合同结算方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结算方式. 第79条:合同付款、或预付款、或部分付款、或差额付款按本章规定条款执行。合同均须规定管理条款和技术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支付预付款和本章规定的部分付款。 第80条:承包使用的“开工预付款”,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合同的招标细则应规定该预付款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合同原价的10%,财经部长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该预付款应按本法第78条款规定的条件全部由连带保证人担保。 第81条:根据本法第80条款所及担保人的指令和第69条款规定的保证金构成支付预付款。按财经部长规定的合同级别界限确定预付款期限。该期限从要求乙方开始实施合同的通知之日算起,或从收到上述两个担保中最后一个担保之日算起。 第82条:甲方自行决定的预付款要同乙方协商。根据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需要,在合同主要项目实施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合同招标细则应规定预付款的有关原则和金额,此类预付款应有连带担保。 第83条:预付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基础价的30%,但上述第53条款所及国家合同咨询委员会通知后,财经部长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84条:支付预付款后,应按合同规定方式,从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时,在不影响其他章节规定的应付款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结算待偿还的部分预付款。 第85条:乙方开始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进行分期付款。 第86条:甲方按合同完成部分,向合同实施期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分期付款,计算方法和付款周期应在合同中规定。分期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完成量价值。分期付款时,应考虑扣除第84条款规定的预付款偿还金额,如果有,还应考虑第70条款规定的担保扣留。对分期付款的金额有争议时,按甲方原来认可的基础支付,这样支付的款项低于后来应付乙方款项时,乙方无权索要差额延期利息。 第87条:预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支付不规定性质,直到合同规定的差额付清时,受益人即债务人。 第88条:差额支付指给乙方履行合同应付款减去甲方分期付款和预付款的实际支付。执行担保扣留时,合同最后结算,首先应将正常执行合同应付款减去预付款和分期付款应付金额的临时差额支付,然后是偿付担保扣留的最后差额支付。 第89条:因经济条件变化不能进行价格修改时,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在相反情况下,价格是可以修改的。各类合同使用的价格修改结构和条款,在一般管理条款和特殊管理条款中均有规定,尤其是关于: ——价格的商定日期; ——价格修改的公式; ——补缴基金份额起点; ——中间差额; ——使用的所有特殊条款; 合同到期时,不得再以高价理念使用价格修改公式,只能以低价理念使用价格公式。合同预定期少于或等于12个月时,价格固定不变;如大于12个月,价格可以变动。 第90条:当合同含价格修改条款时,修改使用指数的最终值,应在修改之日或在以后付款活动签约期实施之日进行估算。当指数最终值不考虑确定的扣除数额时,甲方或在合同原值基础上,或在经济状况修改值基础上进行临时支付。如合同预付款是事先确定的,就不能进行修改。 第91条:合同应明确甲方应付总金额的付款日期。其他付款的付款期限由财经部长批准确定。 第92条: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可将第91条款预定的期限延期。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告知乙方拒绝发出付款通知的理由,并寄去乙方应完成的清单,付款期限一直延长到乙方将清单完成,回执寄回。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