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规则 样本条款

合同解释规则. 以下的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 人民币、元:除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3) 本合同中所指的人包括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任何自然人、公司、企业、政府、政府代理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或合伙(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4) 本合同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会议纪要、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一方书面同意作为另一方实施进一步行为或豁免、暂缓另一方义务之前提条件的,该等书面同意应为合同书或会议纪要等纸质载体的形式,不包括数据电文等非纸质载体的形式。 (5)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包括”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6)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以上”、“以下”、“届满”、“以内”或 “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少于”、“多于”则均不含本数。 (7)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条款或附件均指的是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8) 本合同条文分为条、款、项、目,“条”下为“款”,“款”下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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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 产品存续期 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 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 合同格式及内容 2.1 具体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部分合同条款),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合同文本》。 2.2 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范本中的实质性内容。

  • 协议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时,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及青苗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本协议条款为必备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协议补充相应条款内容。

  • 赎回费用 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