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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维护保函 样本条款

运营维护保函. ‌ (1) 乙 2 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期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且在建设期履约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维护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维护期义务的保证。 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期至乙 2 方提交移交保函后; (2) 运营维护保函的退还。运营维护保函在乙 2 方提交移交保函后的九十 (90)个日历日内退还; (3) 乙 2 方应保证运营维护保函持续有效。若在运营维护保函到期的三十 (30)个日历日前,乙 2 方未向甲方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甲方 有权发出催告,乙 2 方应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予以提供。若乙 2 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甲方有权支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以督促乙 2 方提交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乙 2 方在发出催告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仍未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构成乙方违约,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运营维护保函. 11.3.1 出具运营维护保函 (1) 符合本合同附件 7《运营维护保函》约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2) 由有资质、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乙方在出具正式保函之前,应与甲方进行沟通); (3) 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4) 有效期符合 11.3.3 款的要求。 11.3.2 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11.3.3 运营维护保函的维持和有效期
运营维护保函. 在项目通车运营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营期履约保函(开具及持续有效的要求同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移交保函提交前,其运营期履约保函足额持续有效。
运营维护保函. ‌ 3.3.1 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交 乙方最晚应于本项目运营开始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在本合同下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 该保函的有效期为从保函的开具日起到项目进入移交期且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 (2) 本项目运营维护保函为人民币 500(伍佰)万元; (3) 以甲方作为受益人; (4) 见索即付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由乙方提交。社会资本方应确保乙方于项目进入运营期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履行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元),担保期限截止至项目公司提交移交维护保函之日。
运营维护保函. 14.1.1 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出具的运营维护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规定提供运营维护景区项目设施的义务。运营维护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14.1.2 运营维护保函系乙方为项目运营开具的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期为自项目运营开始日起至根据第14.1.5项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直至运营维护保函解除之日,运营维护保函金额至少应维持在贰佰万元人民币(¥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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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售调整情况 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管理小组议定,簿记管理人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1) 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 (2) 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1000万元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 如有以上情形,簿记管理人将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 収集の制限 乙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を行うために個人情報を収集するときは、事務の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に必要な範囲内で、適法かつ公正な手段により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合同包1(工程)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分项报价,投标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1) 评标期间,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 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4) 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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