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草.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起草. 横向科研项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使用或参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制式合同,保证合同内容完整、清楚。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合同起草. 5.2.2.1. 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必要时可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5.2.2.2. 网省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5.2.2.3.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经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后,作为公司标准合同文本颁布使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5.2.2.4. 本部各部门、中心,各分公司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合同文本。
5.2.2.5. 合同的起草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合同实际履行后才签订合同。
5.2.2.6. 合同承办部门接到任务后,属已招标的,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与中标人协商,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起草合同,将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附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审批。不招标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选定合同对方,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谈判,应在谈判成功后 5 个工作日内起草合同,提交合同管理系统的流程进行会签、审查。
5.2.2.7. 起草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 标的;
(4) 数量、质量及其检测的标准和方式;
(5) 价款或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6)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 争议解决方式;
(8) 违约责任;
(9) 变更或解除条件;
(10)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 正副本份数、保存方式;
(12)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 约定的联系方式;
(14) 附件名称及数量;
(15) 签约的地点日期;
(16)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 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留出位置);
(18)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留出位置)。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合同起草. 6.2.1 业务经办人协同法务专员拟制合同。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能够采用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