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计划 样本条款

合并计划. 30A.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 提出将基金与一只或多只集体投资计划合并的任何计划(“合并计划”):
合并计划. 28.7.1 在某一投资基金或份额类别的持有人大会上,可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及采纳基金管理人就 (i) 将某一投资基金与任何一个或多个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包括任何一个或多个其他投资基金)合并或 (ii) 将某一基金份额类别与另一基金份额类别合并而提交的任何计划(“合并计划”),而该合并计划载有就此而言属必要或适宜的任何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组成相关投资基金或相关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的资产拟转移至该一个或多个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或类别(视情况而定)的条文及有关按其各自于上述被转移投资基金或类别(视情况而定)的资产中享有之权益比例享有该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或类别(视情况而定)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持有人之条文。 28.7.2 基金管理人以此方式提交并经相关投资基金或类别(视情况而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批准及采纳的任何合并计划应对相关投资基金或相关类别(视情况而定)的所有持有人具约束力,并据此执行。 28.7.3 倘若合并计划涉及获认可投资基金,则合并计划(包括向持有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应符合《守则》的规定。
合并计划. 28.7.1 在一只投资基金或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会议上,可通过特别决议以批准及采纳基金管理人提议的以下任何合并计划(“合并计划”) (i) 将任何投资基金与任何一只或多只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ii) 将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与另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合并,该合并计划须载明有关该方面的任何必要或适宜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拟转 至该只或多只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或类别(视情况而定)的相关投 资基金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视情况而定)中所包含资产的规定,及持有人有权按其在前述经转移的投资基金或类别(视情况而 定)资产中各自权益的比例享有所述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或其他 类别的基金份额(视情况而定)中对应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 其他权益的规定。 28.7.2 由基金管理人如此提议并于相关投资基金或类别(视情况而定)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会议上以特别决议方式批准及采纳的任何合并计划,对相关投资基金或相关类别(视情况而定)的所有持有人具约束力并据此生效。 28.7.3 如果一项合并计划涉及向香港公众发售的一项获认可投资基金或其类别基金份额,则该合并计划(包括向持有人发出的任何通知)须遵守《守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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