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 不保障的项目(在一般不保项目上附加):
1. 受保前已存在之医疗狀況(定义见本文);
2. 未经医生建义、批准及证实属必要及合理的服务、用品或治疗,包括任何住院期;
医疗费用. 指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项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具体包括
(a) 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释义见
(b)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医疗费用. 按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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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13 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8 释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医疗费用. 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5 医疗费用”。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医疗费用. 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6 医疗费用”。 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剩余金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