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 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等费用,以治疗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医疗费用. 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
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辅助器具(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配置费用及护理费,保险人均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无论一次或多次的累计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不包括任何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无论一次或多次的累计医疗费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
(1) 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非自费药部分);
(2)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 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三)款(1)至(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注:
(1) 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雇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雇员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3) 雇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4)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医疗费用. 根据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的治疗方案,被保险人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治疗所实际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治疗时发生的以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