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 样本条款

医疗费用. 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辅助器具(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配置费用及护理费,保险人均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无论一次或多次的累计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不包括任何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无论一次或多次的累计医疗费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医疗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支出的按照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只承担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就诊。
医疗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承担的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但不限于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非自费药部分。对于同一次保险事故的单个雇员,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约定的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 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
医疗费用.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 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其中“每日住院津贴”: 无; (3)其中术后药品费:限最多 30 日的剂量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 元/日,且每年最多赔付 60 日; (3)其中术后药品费: 限最多 30 日的剂量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其中“每日住院津贴”:1200 元/日,且每年最多赔付 60 日; (3)其中术后药品费: 限最多 30 日的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