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投标方. 3.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供应能力和资格,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进行登记并成为合法供应商,符合并认可和履行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3.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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