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 根据律师查看标的公司与合资公司原股东签署的全部的《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盈利补偿期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2) 盈利补偿方式:若合资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未能达到当期承诺扣非净利润,则合资公司原股东应在当期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合计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补偿义务人。 当期补偿总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数)×标的公司交易作价÷盈利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已现金补偿金额 补偿金将首先从快马财税应支付给合资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如当期补偿金高于当期应支付给合资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款,补偿义务人应在当期补偿金额确定后10日内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快马财税盈利补偿期间届满且补偿 义务人已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如有)后,快马财税应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合资公司最后一个承诺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3) 减值测试补偿: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合资公司的评估值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若合资公司期末减值额 > 已补偿现金金额,则就差额部分,补偿义务人应对快马财税另外进行等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