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披露 样本条款

同意披露. 11.1 客户特此明确且不可撤销地允许并授权银行及其任何员工、代理人、官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认为必要或适宜之情形下,按照银行不时决定之方式,向下列任何人员或机构转移或披露下列任何信息,无须事先告知客户: (a) 将有关客户的任何信息转移或披露给(包括但不限于): (i) 银行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代表处、关联人和代理人; (ii) 华侨银行集团旗下任何成员;和/或 (iii) 银行和/或 (i) 或(ii)中所述任何实体选择的第三方,以机密方式用于向客户提供任何账户和/或产品(包括数据处理目的);和/或 (b) 将有关客户或客户账户资金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包括随时和不时适用于任何人的访问凭证)转移或披露给(包括但不限于): (i) 任何声称为客户且经银行按照现行程序核实其身份之人; (ii) 客户(或任何声称为客户并使用访问凭证之人)不时可能会希望直接或间接通过电子服务与之交易(反之亦然)的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相关人员; (iii) 就客户所获电子服务之运作而必要或适当或因使用或访问(无论是否获得授权)而需要之人;和/或 (iv) 客户不时通知给银行的任何人员。 11.2 银行转移或披露本条中所述信息之权限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11.3 客户认可并接受,在提供与交易、指示、通讯或由客户或任何声称为客户之人执行电子服务运作相关之信息的过程中,银行和/或其任何员工、代理人、官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不时在无意间披露有关客户或客户在银行所开账户内资金或任何其他相关详情的信息,并特此放弃其因无意间披露而对银行享有的所有权利与救济。
同意披露. 为交易之目的,投资人应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及其官员有权将与投资人有关的以及与投资人和银行之间的交易有关的信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披露给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任何分行、子公司、代表处,银行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任何分行、子公司、代表处,及其管理人、其指定的人或代理人、任何清算或存款机构、任何政府或法律机构以及任何财务、支付或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登记员或证券发行人。即使投资人在银行不再拥有任何结构性存款和/或账户,此类披露的授权仍应继续有效。
同意披露. 5.1 银行向客户收集的个人信息为金融业务所必需,若无法提供相关个人信息,银行将无法为客户办理该项业务。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客户已获知信息收集的相关事宜,并同意银行收集办理相应金融业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在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包括条款第A 部分第 11 条)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客户同意不时向银行提供其本身和/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或实体的信息。客户在此确认并保证,其提供给银行的所有信息均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取得了所需的授权和/或同意,银行无需进一步获得任何相关方的授权和/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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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服务条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商务条款 序号 条款 商务需求

  • 精神的損害 後遺障害等級別に次の金額を基準とします。 後遺障害等級 父母、配偶者または子のいずれかが いる場合 左記以外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