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保证 样本条款

品质保证. ‌ 乙方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乙方交货时应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过关,甲方有权退货并拒付货款,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无偿换货,以及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品质保证.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谈判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合同项下全部产品均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由制造商严格按照国际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质检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全新合格产品,带有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装箱清单及产品质量保证书等证明,并达到国家对单一产品的质量标准优等及以上。 (2)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的制造商原装产品,该产品完全满足采购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规格说明等。 (3) 属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使用乙方产品的甲方的安全和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 在货物验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质量及隐蔽瑕疵等情形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更换之日起 10 天内无条件予以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品质保证. 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原厂商原装设备。该设备采用原厂包装,设备或其包装上必须标识设备的品牌、原厂商及产地,提供设备原厂商提供的设备装箱清单及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如是进口设备,乙方在交货时提供中国与出口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规定的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或出口国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组织出具的,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后的原产地证明),同时在进口设备详细装箱单及原产地证明书中加注产品序列号。进口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
品质保证. 12.1 如果买方在质保有效期内对产品提出有效的质保请求,则卖方应进行补救。补救的方式可以是维修瑕疵产品,也可以是调换瑕疵产品,由卖方自行决定。卖方应仅承担对瑕疵产品进行补救所需的成本。除卖方另行书面同意外,被指称具有瑕疵的产品应以原始包装或同等包装退回卖方检查,并由买方预付运输费。 12.2 卖方应有权根据自己的法定权利拒绝对瑕疵产品进行补救。如果买方未遵守卖方关于退回瑕疵产品的要求,则卖方可拒绝对瑕疵产品进行补救。 12.3 除卖方事先经两次合理期限对瑕疵产品进行补救后仍无法消除瑕疵外,买方无权解除本合同。在出现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下,买方应对造成产品损毁或损失的任何故意或疏忽行为承担责任,并应对未能从产品获得使用利益自行承担责任。在出现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下,卖方的最大责任是将买方支付的产品货款在扣除买方使用该产品所应支付的合理费用后的余款退回给买方。 12.4 买方接受损害赔偿金或补偿的任何权利,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第15条(有限责任)的约束。 12.5 卖方的产品的规格,尤其是要约和产品手册中所含的图 片、图纸、重量数据、尺寸和容量,均将被视为平均数 据。该等规格和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关于产品的品质保证,而只是关于产品的说明或标记。 12.6 除变动限制在订单确认书中已被明确同意之情形外,应 容许商业上通行的变动。 12.7 如果卖方供应的产品上的任何瑕疵系,由正常磨损造成的,则卖方不承担此等瑕疵责任。对于作为非一等品或二手产品出售的产品上的瑕疵,买方不享有对抗卖方的任何权利。卖方对未经其同意买方对产品的改动或篡改的瑕疵产品应不享有任何权利,但买方能够表明所指的瑕疵并不是因为对产品的此等不当改动或篡改造成的情形除外。 12.8 操作或保养说明未得到遵守的,或对交付或服务进行变更的,或替换的部件或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卖方的原始产品规格的,则任何质保应归为无效,但买方能够表明所指的瑕疵系源自其他原因的情形除外。卖方的质保责任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i) 买方不当安装或测试 (ii) 买方未能提供产品所需的合适的工作环境或仓储环境 (iii) 买方将产品用于设计用途以外的目的 (iv) 买方未能依照适用的操作流程对产品进行监控和操作 (v) 未经卖方授权买方擅自对产品作附加、拆解或改装 (vi) 异常的机械、物理或电气负载 (vii) 卖方以外的任何人 (viii) 对产品的野蛮搬运 或 (ix) 买方任何其他形式的滥用、不当使用、忽视或事故。尽管有以上对质保的规定,卖方不对所供产品的符合任何特殊目的、适销性、不造成任何侵权等做出任何明示或暗含的声明或保证。卖方仅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就违反质量保证义务承担责任,无论买方的索赔请求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包括过错和严格责任)或其他。 12.9 买方应有义务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将产品瑕疵告知卖方,并应当尽其合理义务减少损失或者避免损失扩大。 12.10 质保有效期应为十二(12)个月,自卖方代表与买方或产品最终用户的代表在安装报告或验收证明书上签字之日起算或者如果非因卖方的原因,报告在发货后3个月内仍未签署,质保有效期自交货日起算。 12.11 非蔡司产品的质保有效期及保修条款按照该产品制造商的有关规定执行。
品质保证. (1) 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原厂商原装设备。该设备采用原厂包装,设备或其包装上必须标识设备的品牌、原厂商及产地,提供设备原厂商提供的设备装箱清单及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 乙方提供设备和服务必须满足《技术及服务标准》,保证甲方在正常使用下,在其使用期内,均能够满足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3) 乙方保证提供的技术资料具有正确性、简明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4) 乙方交货时须向甲方(全年采购量不低于 100 台的分行)随送备用机具,不另收费。
品质保证. 供方承诺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具有出售本合同所涉及货物的相应资质。 供方保证合同所列产品是由原厂商供应(供方声明的除外),供方保证所出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运转良好,否则供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品质保证. (1)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不具有材料及制造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规格。 本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十二个月,自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成报告签订之日或安装完成之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起算。无论何种情况下,保修期最长不超过本合同商品运抵目的港日后的十八月。 本品质保证包括合同设备的维修及有缺陷部件的更换。卖方的合同设备的保证责任仅限于商品正常使用及维护状况下出现的缺陷。如在可修理范围内,则卖方应当在最短时限内安排工作人员免费维修,如因修理或货物质量导致货物贬值的,卖方应当将货物贬值;如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卖方无法完成修理的,则卖方应当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如合同设备的安装未经卖方监督或买方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作出修改或用户在合同设备上使用非 XXX 中国地区的办公室提供的部件,则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保证”条款无效。本品质保证不包括商品的正常磨蚀及损耗。 除上所述,卖方对商品并无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品质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任何实际或预期利润损失或间接损失负责。 (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全新的正品行货,来源正当合法,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不涉及任何假货,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假冒产地、假冒企业名称、假冒认证标识的行为。 如卖方违反上述保证义务,卖方除应当向买方承担产品责任外,须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该货物销售额的违约金。若该金额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卖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品质保证. 1. ODM合作甲方不指定原材料供应商,故《委托加工协议》第2.1条、第2.4条、第2.8条不适用ODM合作模式。 2. 乙方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委托加工协议》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质量要求。
品质保证. 贵方应申请、保持并证明符合 ISO 质量认证体系或类似的其他标准,以保障所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符合双方约定的品质。
品质保证. 乙方无论是技术或设备交付,均需满足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对应技术、设备的质量协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行业质量标准,达到市场监管、 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标准,以上要求与标准、标准与标准有不一致的,以质量和/或安全标准较高者为准;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需要的质量管理稽核和改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