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 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2) 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3.1 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执行。 3.3.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收購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多於 5%但少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比较与评分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材料与设备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旁签署(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盖章、密封和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 件。
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