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评审 样本条款

响应文件的评审. 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在认真审阅、分析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和规定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单项的评分不得超出评分细则所规定的分值范围(保留两位小数)。
响应文件的评审. 1、 开标时,由供应商监督代表和授权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对符合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当场逐一拆封,由开标会主持人宣唱并记录各供应商的投标,唱标内容为“投标价格表”内容。 2、 本次询价采购由依法组成的询价小组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由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响应文件的评审. 16、 磋商 16.1 采购代理将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负责项目的谈判和评审工作。供应商应委派谈判授权代表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出席谈判会议的视为主动放弃谈判的权力。 16.2 按照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17、 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17.1 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17.2 在谈判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违法违规的影响,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谈判资格。 17.3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响应文件的评审. 18.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响应无效。 18.1.1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 (1) 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 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 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 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响应无效。 18.1.2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 18.1.3 信用信息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18.2 响应文件的评审是指依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8.3 供应商授权代表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响应文件的评审.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是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是依据外部证明。
响应文件的评审. 20.1 在资格性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对其做出无效响应的处理: 20.1.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全或者无效的; 20.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参加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人参加的)不全或者无效的; 20.1.3 在“信用中国”等三个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0.1.4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未提供或无效的; 20.1.5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纳税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凭证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无效的; 20.1.6 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资信证明未提供或者无效的; 20.1.7 社保缴纳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无效的; 20.1.8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20.2 在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处理: 20.2.1 供应商所报的交货期、质保期不满足采购谈判文件要求的; 20.2.2 供应商报价超过项目控制价或经谈判小组认定低于成本的; 20.2.3 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报价方案或谈判文件有其它说明的除外); 20.2.4 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20.2.5 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的; 20.2.6 响应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上标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上标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0.2.7 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采购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报价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0.2.8 供应商复制谈判文件的技术规范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的; 20.2.9 谈判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评定供应商的方案、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0.2.10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响应文件的评审. 17.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审查《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包括是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装订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谈判有效期是否满足;谈判保证金是否足额;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条款有无偏离;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查询方式: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
响应文件的评审. 24.1 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字或盖章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与供应商进行澄清更正;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4.3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等的细微偏差,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做出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审,量化标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 24.4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性条文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着重标明的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重大偏离,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4.5 响应文件开启之后,供应商不得要求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 小组视为无效: (1) 响应文件的编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报价超出采购人的最高限价或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4) 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内容无响应或缺少磋商文件要求的主要内容的; (5)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磋商方法 25.1 本项目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25.2 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响应文件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响应文件。所有响应文件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5.3 磋商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4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5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5.6 具体磋商程序及评分办法,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 26、相关人员的接触 26.1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串通磋商、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加磋商的,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响应文件的评审. 17.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审查《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包括是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及盖章;装订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谈判有效期是否满足;谈判保证金是否足额;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条款有无偏离;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查询方式: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认定截止时间(查询截止时点):谈判当日;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留存于评审报告(具体审查要求详见 “
响应文件的评审. 6.1 磋商小组的组成 6.1.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 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提交评审报告。 6.1.2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6.2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2.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6.2.1.1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2.1.2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最后单价给予 2%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2.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财政部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即按最后报价的 90%作为评标价)。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 4%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即按最后报价的 96%作为评标价)。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并加盖公章(格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附 1),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2.3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自 2014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优惠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6.2.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优惠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财库〔2017〕141 号的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6.2.5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2.6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2.7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6.2.8 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性加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3 评审方法和标准 6.3.1 详见“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