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该另一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信息均构成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受信息的一方除非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接受信息的一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发生前,接受信息的一方应当首先通知提供信息的一方该等法定披露的范围及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 就本合同的目的而言,“保密信息”指一方因本合同而向另一方披露的所有业务及技术信息,除非这些信息目前或其后并非因违反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责任而变为公开的信息,或者这些信息己经或其后由另一方所开发或从不须承担任何保密责任的独立来源取得。本款规定不因本合同的期满、无效、终止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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