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请求权 样本条款

回购请求权. 2.1.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承诺,如果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回购投资人届时持有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且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投资人“股权/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款项: 2.1.1. 实际控制人、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人及投资人聘请的专业顾问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时候,向投资人及聘请 的专业顾问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错误、虚假陈述或隐瞒;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向投资人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近 3 年财务报表、最近 1 年的科目余额表及审计报告、最近 1 期的银行对账单及纳税申报表。本次增资完 成后,投资人有权于任一时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结果与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 30%以上(含 30%)误差的,且/或相关监管机构(包含但不限于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造假行为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由于不同会计师 认定不同造成差异的情形除外 2.1.2. 实际控制人、公司严重违反《机构投资者增资【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及本合同的约定或实际控制人、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陈述及保证。 2.1.3. 公司应在每财年结束后 120 天内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并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后附审计报告)及摘要。除非经投资人书面允许,公司在上述时限内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回购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0.0.0. 公司[2017-2019]三个年度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实际扣非后净利润之和低于本合同 1.1 条所述[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三个年度业绩承诺目标之和的 80%,即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万元整(小写: [39,200,000]元);公司[2020]年度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实际扣非后净利润低于本合同 1.1 条所述[2020]年度业绩承诺目标的 80%,即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8,000,000]元),则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回购投资人届时持有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2.1.5. 实际控制人向参与本次定增的其他投资者签订、执行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并无法对可能的利益输送做出合理的解释。 2.1.6. 若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合格上市(“合格上市”,指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在其他投资人认可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且投资人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尚持有公司股权,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回购投资人届时持有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2.1.7. 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损害或可能损害投资人商业利益的情况。 2.1.8. 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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