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物业运营管理 样本条款

回迁物业运营管理. (1) 关于回迁物业,如甲方提出请乙方/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回迁物业要求的,乙方/项目公司无条件应接受回迁物业运营管理;或乙方/项目公司提出运营管理回迁物业要求的,甲方应将回迁物业交由乙方/项目公司运营管理。乙方需支付甲方“权益转让费用”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00 元),以取得回迁物业权益(见本条第 3 款约定),乙方有权指定收益权人或将前述收益权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2) 乙方/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回迁物业的期限从甲方交付回迁物业开始,至回迁物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止。回迁物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续展的,则乙方 /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回迁物业的期限也自动延续,以此类推。 (3) 在回迁物业委托运营管理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并授权乙方对于回迁物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对外出租、出借、运营和管理,并享有该物业全部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出借、对外租赁、收取租金、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电费、空调使用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停车费、选定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融资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4) 如乙方运营管理回迁物业,则权益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项目公司被确认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且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满二年或本项目取得政府竣工验收备案(以时间在前者为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权益转让费用即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00 元)。 (5) 在回迁物业委托运营管理的情况下,如政府部门对回迁物业进行回购,则因回购产生的由政府部门给予的所有权益以及支付的所有对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回购款、补偿款、赔偿金、其他费用等等)均归乙方所有。如政府部门将相 关权益和款项支付给甲方,则甲方应在收到相关权益和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全部移交和支付给乙方。 (6) 回迁物业交由乙方运营期间,因回迁物业本身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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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管理 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项目管理 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施工或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

  • 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的交由运输机构托运的箱包,包括包装于其内的物品。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拥有。

  • 施工管理 (一)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維持管理 運営業務の承継)

  • 磋商内容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

  • (適正管理 乙は,この契約を履行するに当たって知り得た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及びき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切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利用及び提供の制限)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 估值错误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