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有關指示. 5.1 銀行獲授權但並無義務就顧客發出或擬為發出之指示行事。指示僅可由顧客在銀行不時通知顧客的時間發出,並且銀行保留隨時經其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調整、更改或限制時間的權利。顧客承認即使已有取消或修改要求,有關指示仍可能無法被取消或修改,而顧客仍需就有關指示的執行承擔責任。
執行有關指示. 5.1 指示僅可由顧客在銀行不時建議顧客的時間發出,並且銀行保留隨時經其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調整、更改或限制時間的權利。
執行有關指示. 5.1 銀行可能未能圓滿執行顧客之與買賣證券有關之指示。若在銀行只執行部份買賣證券指示的情況下,銀行則可基於公平原則自行酌情決定分配予顧客所訂立之合約數目,而與其餘之證券有關之指示則應在銀行不時指定的時間失效。除非直至完全執行或為顧客或其授權個人所撤銷為止或根據本條的規定失效,否則仍未執行之指示應繼續有效。即使銀行已盡合理所能執行有關證券買賣之指示,但任何該等指示如未能在銀行不時指定的時間内完全完成,即自動失效。若證券在香港的交易所及海外之交易所進行買賣,除非銀行與顧客另有協議,否則銀行將只在香港的交易所執行或試圖執行該等指示。在銀行與顧客協議同時在香港及海外之交易所執行或試圖執行該指示,有關指示若於顧客與銀行在有關指示被銀行接納執行前同意的期限前仍未執行,則有關指示將會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