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的出售及处置. (2)本基金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3)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公允价值减少,(4)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60 个交易日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时间内进行调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础设施项目的出售及处置. 2.本基金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3.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公允价值减少,4.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60 个交易日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时间内进行调整。
基础设施项目的出售及处置. (2)本基金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3)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公允价值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