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转托管 样本条款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募集期内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程序按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a)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 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c)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a)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