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三)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如有必要時,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四)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受益憑證 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如有遲延之情事,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二)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如有必要時,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