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