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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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0)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11)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12)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除上述第(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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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A、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B、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
7)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9)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13) 股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4)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31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416)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1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1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C、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7)、12)、16)、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D、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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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0)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11)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12)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2(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8)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210)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11)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12)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除上述(2)、(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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