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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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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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40%,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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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14)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5)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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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为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8)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19)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8)、(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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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16)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19)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0)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21)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第(2)、(13)、(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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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超过基金资产比例的 30%;
(1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18)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可交易之日起一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及信用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及信用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13)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4)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15)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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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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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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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4) 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8)、(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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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核心装备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投资于核心装备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承销证券;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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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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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3.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高端制造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高端制造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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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清算所 3-5 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上海清算所 3-5 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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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包括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及商品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25%;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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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其剩余期限均不得超过五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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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科技领先主题类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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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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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13)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4)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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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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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述限制;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2)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9)、(20)、(2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11)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1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4)、(6)、(8)、(12)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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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物流产业范围内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物流产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物流产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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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文体娱乐范围内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文体娱乐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娱乐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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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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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及政府支持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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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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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医疗产业主题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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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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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家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8)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 2)、13)、19)、20)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10%;
(3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11)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7)、9)、10)、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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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守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719)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2)、(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承销证券;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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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短期债券为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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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最近 6 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 1)、2)、10)、17)、 18)、19)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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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可不受上述 5%的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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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 7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7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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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 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3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7)、(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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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时,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含第 18 个月),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18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161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12)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项第 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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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战略新兴产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战略新兴产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除上述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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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其中投资于中高等级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级债券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及信用评级在 AAA(含)到 AA+(含)之间的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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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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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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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募基金(包括 ETF),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年)的债券回购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包括股票型 ETF)的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包括债券型 ETF)的投资亦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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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芯片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9)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20)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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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5%,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6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投资于商品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6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6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9.1 对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9.2 对于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9.3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9.4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71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 5)-8)、18)、21)和 22)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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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品质发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品质发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12)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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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以下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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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碳中和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投资于碳中和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12)、13)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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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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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20)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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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5%;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12)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100%;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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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3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
(8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10)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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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0-30%)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总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18)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0)、(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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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为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8)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19)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8)、(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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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5)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9)、10)、11)、15)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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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本基金界定的环保新能源主题相关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环保新能 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与环保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1318)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7)、(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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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11)、12)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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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本基金认可的混合型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范围为 0-30%,其中混合型基 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 60%或 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 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范围为 0-30%,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 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 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8)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9) 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2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32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4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5)、(18)、(19)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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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30%,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32.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2.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2.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2.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2.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2.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2.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2.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2.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含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42.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2.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17)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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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8)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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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中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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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碳精选 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碳精选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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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幸福生活”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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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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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投资于数字产业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数字产业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2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2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 MSCI 中国 A 股人民币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人民币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MSCI 中国 A 股人民币指数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人民币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1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0%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 券总量的 5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62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19)点的情形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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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智造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智造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主题相对应的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清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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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价值型大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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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8)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19)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5)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3)、(2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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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黄金和商品期货等其他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境内上市交易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境内上市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前述下文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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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精选的存在较高“内在价值”的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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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资产、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合计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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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投资于一带一路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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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品行业中有品牌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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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15)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6)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7)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18)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9)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20)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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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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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期间内,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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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投资于软件龙头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投资于软件龙头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软件龙头主题相关股票证券池由管理人提供,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证券池清单监控相应风格比例。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0%。本条中关于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比例,托管人仅按照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的数据监控该比例。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条中关于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比例,托管人仅按照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监控该比例。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条中关于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比例,托管人仅按照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投资组合的数据监控该比例。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条中关于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比例,托管人仅按照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的数据监控该比例。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托管人不负责监控基金的日内交易成交金额比例。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托管人不负责监控基金的日内交易成交金额比例。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21)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22)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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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持仓的 30 只消费精选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仓的 30 只消费精选主题股票库并定期更新,基金托管人仅根据该名单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基金持仓的 30 只消费精选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6)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7)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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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品牌消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品牌消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7)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38)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龙头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的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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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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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人工智能主题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 定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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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大盘价值型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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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 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2)、(13)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7) 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19)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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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相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对上述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龙头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的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1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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