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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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契约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0、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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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Fund Contract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遵守基金合同;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4、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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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 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份额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年以 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14、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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