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清算交收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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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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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 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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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 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10:00 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商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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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12 时之前补足金额,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 管理人应尽量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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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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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10:00 时。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无法按时划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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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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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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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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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 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10:00 时。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无法按时划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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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日上 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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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1:30,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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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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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1:30,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 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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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日)的 10: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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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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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中国结算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结算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 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 现金头寸。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交收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直接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证券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11: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根据中国结算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 如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基金管理人收取违约金。基金管理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基金管理人未能补足的,基金托管人依法根据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7、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14:00 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8、 如中国结算对上述业务规则或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中国结算最新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规定执行。 9、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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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商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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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1:30,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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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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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 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1:30,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 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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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10:00 时。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无法按时划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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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日上 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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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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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银行账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无法按时划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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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 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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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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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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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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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中国结算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结算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 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 现金头寸。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交收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直接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证券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1: 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根据中国结算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 如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基金管理人收取违约金。基金管理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基金管理人未能补足的,基金托管人依法根据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7、 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8、 如中国结算对上述业务规则或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中国结算最新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规定执行。 9、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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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商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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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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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12 时之前补足金额,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尽量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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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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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6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内交易等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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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日上 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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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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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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