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清算交收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或境外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所遭受的直接损 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书面通知,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直接从托管账户扣除垫款及相关合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处置权。 3、 除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补救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可用本协议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但基金托管人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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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交收。本基金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的,应保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或境外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所遭受的直接损 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并根据投资地市场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利益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前提是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如果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做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2、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书面通知,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直接从托管账户扣除垫款及相关合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处置权。 3、 除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补救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可用本协议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但基金托管人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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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或境外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所遭受的直接损 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2、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书面通知,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直接从托管账户扣除垫款及相关合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处置权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内交易等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 除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补救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可用本协议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但基金托管人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网下申购缴款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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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或境外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所遭受的直接损 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2、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书面通知,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直接从托管账户扣除垫款及相关合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处置权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内交易等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 除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补救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可用本协议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但基金托管人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网下申购缴款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14: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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