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3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6: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 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7.5.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7.5.2 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00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因基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10: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当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 账户。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因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指令或者错误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及时划付的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资金交收日期由管理人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前通过函件形式告知托管人。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 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加盖印鉴的 TA 单据。如基金管理人今后开通系统直联,则直接采用直联系统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A 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间,代销申购资金实行 T+2 日清算,赎回资金、赎回费、转出款、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 T+3 日清算,直销申购资金实行 T+2 日前清算。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将赎回金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