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含 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 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托管人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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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含 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托管人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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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含 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托管人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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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含 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托管人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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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含 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 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托管人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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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