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样本条款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和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共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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