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赔偿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赔偿. 如果不存在基金管理人欺诈、不诚信、有意违约或疏忽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均不承担因任何法律错误引起的或因基金管理人履行其作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所引起的责任,也不为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善意地做出或承受的或未做出的事项或事情而承担责任。 在不影响法律赋予基金管理人的赔偿权且符合本契约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有权就所有相应的负债和费用从基金资产的资产获得补偿并对基金资产的资产享有追索权,这些负债和费用与基金资产相关,而且是因为以与基金资产相关的任何方式完成或未完成的任何事务或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的任何诉讼)所导致的所有诉讼、上诉、费用、索赔及要求而发生的负债和费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因香港法律法规被施加的任何人士的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的欺诈、疏忽或有意违约造成的信托违约而引起的任何负债、开支、诉讼、上诉、费用、索赔或要求,不在此列。基金管理人无权就此类负债由持有人赔偿或由持有人出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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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