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自《基金合同》终止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管理人需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起基金清算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如发生本节第(二)条第 4、7、8 款情形的,由持有人大会对清算小组的成立及基金清算的相关事宜进行决议。
2、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本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过公告、函 件等方式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全体投资人基金终止。自基金终止日起,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新增投资行为。
2、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并在清算小组成立 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