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合同编号:SM01-200320-SNP401-02
管理人合同编号:
托管人合同编号:SM01-200320-SNP401-02
瑞xx林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深圳市前海瑞信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以下简称“合同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若含义与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其附件做出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3.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的合同当事人。
4.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6.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7.基金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8.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10.基金资产估值:指按照约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1.基金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投资者获取本基金财产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量单位。
12.基金份额净值: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13.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16.T+n 日、T-n 日: T 日后/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7.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均指自然日。
18.成立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成立的日期。
19.终止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终止的日期。
20.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21.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2.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3.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27.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行政管理服务确认函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运营服务的机构。
28.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并与管理人签订了代理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募集账户监督机构、账户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的监督内容,对募集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的机构。
30.募集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开立的,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的专用银行账户。本合同中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不包含代销归集账户。
31.代销归集账户:指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内,通过该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所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以及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33.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3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35.期货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3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的情
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等情形,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 投资者的声明与xx
1、投资者承诺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投资者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基金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3、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4、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5、投资者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6、投资者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xx
1、管理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62227】;
2、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4、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5、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xx
1、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亦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基金事务不当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xxx林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三)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x基金计划募集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四)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详见本合同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五)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成立之日起【180】个月,【180】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
本基金全体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基金存续期限或提前终止本基金。
(六)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七)份额分类
x基金不进行份额分类,设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R4 级(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成长型 C4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九)管理人
x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前海瑞信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十)托管机构
x基金托管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x基金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服务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12】。
(十二)募集账户监督机构
x基金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投资顾问
【本基金无投资顾问。】
第五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期限
x基金募集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确定。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限,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如果延长或缩短募集期限的相关信息管理人应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二)基金募集方式
x基金由管理人自行募集或者通过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募集机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管理人自行募集的,由管理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与确认(如有)工作。通过代销机构募集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与确认(如有)工作由代销机构负责。代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代销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代销机构未履行上述职责或履职不当的,投资者不得因此要求托管人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承担责任。
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募集资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销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管理人应当自行确保其与所委托的代销机构签署的代销协议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代销协议相关条款不做审核。
(三)基金募集机构
x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四)基金募集对象
x基金仅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
“普通合格投资者”包括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
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投资者保证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募集机构负责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与确认(如有)工作。
2、认购价格
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按照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x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0 元。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提交
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6、认购申请的确认
x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确认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失败,在认购失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直销渠道参与的认购资金无利息地返还投资者银行账户;通过代销机构参与的认购资金返还以代销机构的具体安排为准。
7、认购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制),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六)基金募集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募集机构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募集期,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形成的利息(募集期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其中利息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
1、基金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详见本合同“投资者及交易信息填写页”。
2、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募集机构指定的日期及方式支付认购款项。
(九)募集资金的交付
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于【募集机构指定的日期及方式】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
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如下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名称:【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账户账号:【30205113011187】
募集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平安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募集账户大额支付号:【307290023154】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募集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募集账户的监督由监督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账户的账户监督机构,仅对本基金的募集账户进行监督,不对其他募集账户
(如代销募集账户)承担任何责任。账户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基金管理人和账户监督机构另行签订的《账户监督协议》为准。
募集账户是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账户监督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合同各方确认:基金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基金募集账户后对应的
反向划出账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只能将募集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基金对应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认购、申购时)、投资者收益账户(分红、赎回、清算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业绩报酬等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归属于管理人收取的费用时)、代销归集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归属于代销机构收取的费用时)、代销机构的募集资金归集账户(存在代销机构负责处理投资者端的分红、赎回、清算时)以及投资顾问账户(划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归属于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时)。
(十)投资冷静期
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申购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申购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主动联系基金管理人解除基金合同,投资者解除基
金合同的,管理人应及时无息退还直销渠道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款项,通过代销机构参与的认购资金返还以代销机构的具体安排为准。已提交份额登记申请的,募集机构应及时告知份额登记机构并撤销份额登记申请。
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安排。
(十一)回访制度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募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前,本基金直销机构暂不实施该回访制度;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募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后,本基金直销机构将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实施回访制度。
代销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该回访制度。
在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的情况下,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xx。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在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的情况下,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投资者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募集机构不得向份额登记机构提出份额登记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作为直销机构实施回访制度的情况下,若管理人向投资者多次主动发出回访请求,但投资者都未予进行确认回复导致回访不成功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回访程序。
回访及确认动作由募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完成,若因回访确认不成功导致投资者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与损失,与本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无关,上述机构亦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针对解除合同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已经计提的费用不再从基金资产返还,由此带来的成本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六节 基金的成立和备案
(一)基金合同签署方式
x基金合同采用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方式签署。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
(二)基金成立
1、基金成立的条件
x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基金成立:
(1)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0 人;
(3)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将净认购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即告成立,资金到账通知书上载明的到账日期即为基金成立日。
2、托管人职责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
3、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
1、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基金募集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将托管人已盖章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10日内如数返还托管人。未能如数返还的,应向托管人书面说明原因、去向并加盖公章。
(四)基金备案
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基金
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本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基金的备案由管理人负责,若管理人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本基金不予备案,管理人应当告知所有投资者,及时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周一】为固定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固定开放日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变化、合同变更、展期等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 8 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基金
出现连续 2 个工作日开放),【临时开放日不允许申购,仅允许赎回】。管理人需
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确保通知到所有投资者,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不负责审核和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以约定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通知投资者临时开放日事宜。因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临时开放日导致的损失,基金服务机构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份额的锁定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自份额注册日起不满【1】个月的不得赎回。认购所得份额注册日为基金成立日,申购所得份额注册日为申购确认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不受份额锁定期的限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机构
x基金运作期间的募集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管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书面通知投资人、托管人和份额登记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
1、申购方式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投资者保证交付的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募集机构负责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与确认(如有)工作。
2、申购价格
开放日申购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按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申购费用
x基金申购费率为【1】%。募集机构有权对投资者的申购费进行减免,申购费归募集机构所有。
4、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x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其中: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申请的提交
拟通过直销方式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于开放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期间(即【T-10~T-1】,T 为当期开放日),向管理人提交申购申请,并于开放日(含)前向本基金募集账户交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通过代销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应根据代销机构制定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申购业务。
6、申购申请的确认
x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募集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于 T+3 日内对于截至 T 日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若为申购失败,管理人应于开放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销渠道将申购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项无利息地返还投资者银行账户;通过代销机构参与的申购资金返还以代销机构的具体安排为准。
7、申购的金额限制
在基金开放日,首次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
币(不含申购费)(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制),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单日单笔追加基金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不含申购费);如果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追加基金资金,单笔追加基金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不含申购费)。
(五)基金份额的赎回 1、赎回方式
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红利再投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2、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以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业绩报酬】
其中: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申请的提交
(1)拟通过直销在当期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管理人受理赎回申请的时间为当期开放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至第【1】个工作日(即【T―10~T―1】,T为当期开放日)。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应根据代销机构制定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赎回业务。
6、赎回申请的确认
募集机构接受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于T+3日内对于截至T日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管理
人应在当期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在赎回款项划付完成当日,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经完成清算分配,若 投资者对赎回款有异议,应在赎回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投资者完全认同赎回款的计算及分配。
7、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赎回或者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当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将致使其所持有的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含 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无息退回至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具备足额支付条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赎回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基金上一日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此种情形下,为避免对剩余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临时提高赎回价格的计算精度,具体调整方案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财产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正常接受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但不得违反本合同中关于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最低要求),如持有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与该开放日其他赎回申请按照同等原则一并处理),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并发生部分顺延赎回的,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份额转让业务由管理人受理,且由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转让期间
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 2、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向合格投
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但转让完成后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办理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管理人应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基金份额登记变更申请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签署并由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材料,管理人应确保其指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本合同约定。通过份额转让首次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签署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份额登记机构仅对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4、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交易及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基金行政服务机构不对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交易合理性以及价格公允性等问题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份额转让交易 虚假、无效或当事人/管理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合法、不真实、失去效力等所造 成的相关影响或后果,基金行政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 1、投资者概况
投资者情况见合同“投资者及交易信息填写页”。 2、投资者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投资者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4)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6)因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投资者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投资者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本人亲笔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概况
名称:深圳市前海瑞信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诺德中心 21B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诺德中心 21B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13903020562 2、管理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管理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6)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估值核算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与行政管理服务确认函,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管理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监督与稽核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管理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管理人应确保其已对投资顾问的资
质进行核查,且其聘请投资顾问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
(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4)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5)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3)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予以赔偿;未赔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4)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
(2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概况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xxxx:000000
注册资本:100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 2、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监督及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实际交付托管人或已从托管账户划出的基金财产除外);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本项xx);
(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2)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则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基金能力;
(5)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上述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管理人召集
(1)发生本合同第九节第(二)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 20%以上(含 20%,以下简称“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
(1)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应于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单。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
2、现场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表决权,授权代表参会前应向召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3、通讯方式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确保自身有足够的通讯手段参加大会,并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同意召开的,方可召开。
(七)表决
1、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表决或表决不同意的,有权赎回其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特别地,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该等决议自书面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尽管有上述约定,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要求托管人履行的职责超出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托管人职责范围,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1、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x基金未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未来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但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超过 20 个工作日、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丧失管理能力等情形除外。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可由管理人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签订私募基金服务协议,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基金服务机构而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职责
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建立和保管投资者账户资料、交易资料、投资者名册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4、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5、对投资者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按照本基金合同,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委托【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提供时间不得晚于基金成立日和投资者名册变化后的 1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及时提供的,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向托管人提供。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1、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新股申购、港股通股票;
2、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所债券、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3、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融资融券;
4、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场内期权、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合约品种;
5、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7、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由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2、本基金不得投资 S、ST、*ST、SST、S*ST 类股票;
3、本基金如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 365 天;
4、本基金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 100%;
5、本基金不得投向投资范围包含非标准化资产(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标准化债权、收益权及受益权等)的各类资管产品,且不得投资各类分级资管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6、国债期货不允许进入交割期。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投资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本基金若投资于各类产品时,托管人不承担穿透投资监督职责,若在穿透合并计算口径下本基金最终投资行为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托管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
何责任。
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起 3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款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暂停交易或其他非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不受上款约定限制,但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日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款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在本基金终止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基金变现需要,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五)投资经理的指定及变更
基金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基金的投资经理为:【xxx】。
投资经理简历:【xxx,瑞信资本董事长、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xxx毕业于同济大学,取得管理学硕士学位,CPA 持证人,拥有 12 年以上的证券资产投研和管理经验。先后任职于长城证券研究所、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股票投资部、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等。xxx先生 2020 年底加入瑞信资本,任职董事长、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目前为“沣林”系列产品的基金经理。】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托管人。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通过信函、邮件等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托管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控制
【本基金不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八)投资禁止行为
x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投资者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十)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2、本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3、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4、本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该事前、事中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拟开展的关联交易详细信息,并通知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审议决策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负责投资的高层管理人员做出决议后,提交公司风控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方可执行该等投资决策。如果涉及参与决策人员的关联事项的,关联人员应当进行回避,由无关联的决策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进行决策,经决策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核本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特 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
5、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同意并授权本基金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6、管理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成立日当日或最迟于本合同成立日的次日(本条款的“日”指工作日)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关联方名单(包括管理人关联方名单、投资者关联方名单以及符合本合同关联交易标准的其他交易主体)提供给托管人。托管人对本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督范围以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名单为准。若管理人未能在上述期限提供关联方名单且后续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开展了关联交易,由此导致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与托管人无关。管理人有义务在上述关联方名单发生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仅就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名单对本基金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人应自行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若因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名单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托管人无法进行投资监
督或引起其他风险/责任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制定关联交易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十一)其他
1、本基金进行投资时,管理人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管理人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是代表本基金投资;投资协议为格式文本无法修改的,管理人应与各投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交易对手方等拟定补充协议或说明函,明确原投资协议与本基金的直接关系。无法提供以上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说明函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基金投资范围如涵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等产品,最多只能嵌套一层上述产品,如本基金投资者中包含上述产品,则不得再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上述产品。如本基金已经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上述产品,则本基金不得接受上述产品类投资者的申购。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由托管人保管。
2、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此外,管理人、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6、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本基金项下
未由其保管且未受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且对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负责保管本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现金资产及相关权利凭证。管理人应对本基金项下非现金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的安全和完整负责。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不得在该等非现金资产或其权利凭证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7、本基金项下,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签订投资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托管人对于基金对外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未按投资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或处分基金财产不当而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托管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转让、出借或转借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人以本基金
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将托管账户指定为本基金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 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本基金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发起银证关联申请,并告知托管人银证转账的密 码,由托管人提交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完成相应的关联操作。
3、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1)管理人根据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商等有关业务规则,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与普通账户名称一致。本基金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账户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均由管理人负责。
(2)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并按照证券 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将托管账户指定为本基金信用 资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本基 金信用资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发起银信关联申请,并告知托管人银信转账的密码,由托管人提交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完成相应的关联 操作。
4、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管理人根据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有关业务规则为本基金开立期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基金期货保证金。本基金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账户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均由管理人负责。期货公司为本基金申请期货交易编码。管理人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将托管账户指定为本基金期货资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本基金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发起银期关联申请,并告知托管人银期转账的密码,由托管人提交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完成相应的关联操作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银期转账的操作。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如该账户是以管理人名义开立,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管理人可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如管理人未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
6、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十三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划款授权书的初始提供及变更 1、划款授权书的初始提供
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划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或签章样本、相应权限、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等,授权书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管理人应将授权书原件正本送交至托管人,同时以电话、邮件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正本原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授权通知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通知送达的日期晚xxx的启用日期的,则通知送达时生效。
2、授权书的变更
管理人变更授权书上被授权人员或预留印鉴,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托管人发送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变更授权书正本原件(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或签章样本、相应权限、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等),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书自托管人收到正本原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变更授权书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通知送达的日期晚xxx的启用日期的,则通知送达时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变更授权书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指令内容应写明款项事由、日期、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
划款指令包括书面划款指令和平台划款指令(以下统称为“划款指令”)。“书面划款指令”是指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送达托管人的用印扫描版划款指令。 “平台划款指令”是指通过托管人提供专业机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的划款指令。
采用书面划款指令的,需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采用平台划款指令的,其指令发送的内容、 有效性等方面要求,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签署协议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约定。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及确认、审核和执行 1、划款指令的发送及确认
划款指令的发送包括书面划款指令的发送和平台划款指令的发送。对于书面划款指令的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平台划款指令的发送,管理人需在提交指令后通过服务平台跟踪指令的确认情
况,因管理人未及时跟踪指令的确认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预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
时间外,管理人需至少预留 2 个小时的托管人复核和划付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 13:00 以后接收的管理人发出的场内交收划款指令,以及在每个工作日的 15:
00 以后接收的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完成划款流程。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划款指令的审核
(1)划款指令的审核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并保证划款指令及其附件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方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审核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对于书面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核,验证书面划款指令的内容是否齐备、审核指令预留印鉴和签名是否与授权书的预留印鉴、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经与管理人电话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管理人修改的指令。
对于平台划款指令的审核,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签署的协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约定。
本合同所指的“形式审核”系指:托管人仅对相关文件上的印章、签字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进行比对,二者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对于因传真、扫描等(如有)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亦不承担审查义务),即视为通过形式审核。托管人不对任何文件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包括不对任何需经特殊技术、特定设备才能作出鉴别的“伪造”、“变造”文件承担审查责任,只要该类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通过形式审查后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无重大差异,托管人即对因依据相应文件作出的任何行为后果免责。托管人对投资者、管理人出具的其他文件均仅进行形式审核。
(2)划款指令的支持文件
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通过服务平台、传真或邮件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基金投资相关文件及托管人认为必要的投资相关支持文件(以下简称“支持文件”),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划款指令的合法性、有效性。
当本基金进行场外投资,要求基金托管人从托管资金账户向指定的收款账户
划款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下支持文件:
①基金投资交易相关书面文件(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版,包括影印件或扫描件);
②收款账户证明文件;
③托管人认为与投资划款相关的其他必要支持文件。
如果管理人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文件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确保支持文件始终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如上述支持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最新版本。
本基金投资的下层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为本产品管理人的,管理人应承 诺不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在持有下层产品期间,下层产品的相关资料有任 何变更的,管理人应负责审查同意该变更的行为不得损害本基金投资者实际利益。
(3)划款指令支持文件的审核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同时提交的支持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支持文件合法、真实、完整、有效和内容一致。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支持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无效或内容前后不一致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支持文件的签订及生效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控制和完成,基金托管人对支持文件的内容不承担复核与监督责任。
本合同如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穿透性约定的(例如指定投资某基金,约定投资标的如何运作),由管理人负责审核本合同中穿透性约定内容与拟投资标的交易
/法定文件具体内容一致。托管人仅根据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负责审核上述穿透性约定内容执行情况,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知悉上述相关风险并同意上述安排。
3、划款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按划款指令将资金从托管资金账户划出后,视为划款指令已执行,具体到账 情况以开户银行系统反馈信息为准。管理人需跟踪划款指令的资金到账情况,如 发现资金未及时到账,可联系托管人协助xx原因共同解决,因管理人未跟踪指 令完成情况或其他非托管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自行办理银证、银
期、银衍、银信等操作,但因管理人自行完成资金收付所导致的后果均由管理人自行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托管人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的划款指令出现错误情形时,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进行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划款指令的保管
对于书面划款指令,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签署版本扫描件或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签署版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对于平台划款指令,以服务平台存储的划款数据库记录为准,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六)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发生变化导致托管人无法按管理人要求划款的情况除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形式审核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如有)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2、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管理人、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期货交易编码、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证券投资的清算与交收
1、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3、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结算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4、管理人应及时告知托管人本基金银证转账密码、银行账户密码(如有),授权托管人保管相关电子证书等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
5、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期货投资的清算与交收
1、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
3、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期货品种的清算与交收业务规则和规定。
4、管理人应及时告知托管人本基金银期转账密码、银行账户密码(如有),授权托管人保管相关电子证书等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
5、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清算交收
1、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清算交收,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出具划款指令,并提供交易确认和资金交收的依据,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债券分销协议、银行间市场交易成交单等,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确认和资金的交收。
2、托管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交收平台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最终清算和交收。
(五)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管理人认购(申购)场外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服务平台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3、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托管人 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 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估值处理日缺乏必要的估值依据而造成的 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其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其他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七)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本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发生估值延迟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金账目进行核对。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核对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八)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T 日,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对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 T+10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管理人应确保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基金现金资产足够支付已确认的赎回款项,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现金资产不足导致赎回款项无法支付产生的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4、针对申购业务,申购申请的权益确认与生效取决于管理人对于申购申请的受理与确认;针对赎回业务,基金托管人仅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服务机构的赎回指令,并根据赎回指令办理赎回款项的划付。因管理人原因拒绝、遗漏处理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引起的纠纷或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赔偿,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情况除外。如发生上述因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托管人有权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投资者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投资者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
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基金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仅对本基金合同第十一节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对于私募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以及本合同“第十一节(四)投资限制”部分明确约定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且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的投资事项,均不在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范围之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监督职责。
2、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开始。
3、经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相关变更应为投资监督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4、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管理人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管理人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基金托管人对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做出任何担保,并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错误、遗漏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导致托管人的投资监督产生错误等不利后果,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上述越权交易监督义务的,即代表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实际发生的越权交易,无论托管人是否发现,托管人对该越权交易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补充或连带责任。
7、本基金最多只能嵌套一层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和底层资产由管理人自行识别和控制,托管人和份额登记机构不承担监督职责。
第十六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总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基金资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
3、估值时间
x基金对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和基金清算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上述日期称为估值基准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与基金托管人于估值基准日内的【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终止日】进行估值核对,上述进行估值核对的估值基准日称为核对基准日。
基金管理人于估值基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该日称为估值处理日)进行估值处理。管理人与托管人应于核对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完成对基金财产的估值核对,对于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估值核对时效延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5、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资产及负债。 6、估值方法
根据上述估值对象匹配以下估值方法:
(1)托管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期货、期权资金账户不计提利息,按实际利息入账。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针对该产品所持停牌股票,默认采用停牌价进行估值处理,若因停牌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基金产品净值影响较大,可另行约定估值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S×(1-LoMD)
其中:
FV: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LoMD 由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流动性折扣率。
管理人负责联系第三方机构提供流动性折扣率;管理人不及时联系或不联系 第三方机构提供流动性折扣率的情况下,股票采用上述(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基金自流动性折扣率提供日起执行上述估值方法,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因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未按流通受限股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引发的估值结果不公允等问题,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予以免责。
(4)港股通的估值
在基金估值基准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基准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参考当日日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估值,中间价=(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卖出结算汇兑比率)/2。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估值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挂牌后未交易的股票按持有成本估值;如发生了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由管理人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和估值依据,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调整公允价值。
(6)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由管理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并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和估值依据,经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调整。
(7)交易所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基准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C.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第三方机构无法提供估值价格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估值价格且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F.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B.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9)同一债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持有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11)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的估值
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按照融入、融出或出借以及资金和券分别核算。持有投资标的参考股票、债券、基金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计入资产或负债,并每日计提融资融券、出借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12)证券衍生品的估值
A.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B.期货合约按照期货交易所估值基准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基准日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其他场外衍生品,依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确认合约损益;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
(13)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基准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
C.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14)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单、收益凭证等场外产品(以下简称“标的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A.如管理人在上述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日当天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上述标的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原始凭证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
调整;
B.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于估值处理日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估值信息(包括份额数量、最新份额净值、权益数据等)进行估值;如果管理人于估值处理日提供最新估值信息,则该估值信息应用于估值处理日对应估值基准日及其之后的估值基准日基金净值计算,不影响对应估值基准日之前的基金净值计算;如果管理人于估值处理日 17 点前未提供标的产品最新估值信息的,则以最近一次提供的标的产品估值信息计算估值基准日基金净值;
C.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固定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管理人于投资日提供成本、固定预期收益率和预期收益计算方法,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未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
D.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浮动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以成本计量; E.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
构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15)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摘牌的股票,以退市
/摘牌前该股票的最近交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并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和估值依据,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调整。
(16)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或其授权的服务机构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因核算估值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若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无法公开取得,应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若无法提供,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协商解决方案。因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或协商出解决方案影响估值结果的,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估值程序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估值账务处理。若因上述数据错误,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估值、估值延迟或估值差错等情况,由此给本基金带来的损失,与基金托管人无关。管理人于每个核对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核对基准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8、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投资者,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且仅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的义务。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未能提供估值所需资料,导致基金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根据现有的材料无法准确估值的情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投资者披露。
根据相关法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披露,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11、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将在相关税金调整确认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留痕确认。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x、会计师费、律师x、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7、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8、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9、基金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为解决因基金财产及基金事务产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1、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国家规定的税费;
12、基金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如有);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
x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为免歧义,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季/季度”均指“自然季度”)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管理费的,托管人可从本基金在证券经纪机构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账户,用于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管理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业绩报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深圳市前海瑞信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6147436357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支行 2、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6】%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
x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 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托管费的,托管人可从本基 金在证券经纪机构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账户,用于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托管费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单位,托管费设置最低值,最低值为每年【0.7】万元;基金在每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或基金终止日进行检查核对,如全年托管费不足【0.7】万元(如当年运作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存续天数/当年天数×【0.7】万元),则在每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或基金终止日补提,补提金额为已计提托管费与最低值的差额。】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5590463961034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安联支行大额行号:308584001282
3、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x基金的行政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4】%年费率计提。行政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本基金的年行政服务费率
x基金的行政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行政服务费的,托管人可从本基金在证券经纪机构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账户,
用于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行政服务费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单位,行政服务费设置最低值,最低值为每年【0.3】万元;基金在每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或基金终止日进行检查核对,如全年行政服务费不足【0.3】万元(如当年运作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存续天数/当年天数×【0.3】万元),则在每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或基金终止日补提,补提金额为已计提行政服务费与最低值的差额。】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收取行政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0000 0000 0000 000
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花木支行大额行号:3082 9000 3530
4、业绩报酬
x基金采用“单人单笔份额高水位法”计提业绩报酬,即对投资者不同时间参与本基金的每笔份额分别计算高出高水位线的收益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高水位线是指每笔份额注册登记以来的历史提取成功日中,份额累计净值的最高值。若份额注册登记至今未有业绩报酬提取的,则认购份额以份额注册登记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作为高水位线,申购份额为申购对应的开放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作为高水位线,红利再投资份额为除权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作为高水位线。
(1)业绩报酬提取时点及提取原则
x基金在【收益分配、份额赎回和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收益分配时提取是指基金收益分配时以收益分配除权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为计提日份额累计净值计算高出高水位线的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份额赎回时提取是指份额赎回确认时以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为计提日份额累计净值计算高出高水位线的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终止时提取是指基金终止退出投资者份额时以基金终止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为计提日份额累计净值计算高出高水位线的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连续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处理日期之间(两次收益分配处理日之间)不能低于 3 个月。
在基金收益分配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将从当日分红资金中扣除,并 以当日分红资金为限计提业绩报酬;在份额赎回时和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清算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x基金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W)为 20%。
单个投资者单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Y = F × (P1 − P0 )×W
Y:本次提取,第 i 个投资者第 j 笔投资的业绩报酬金额;
F :表示第 i 个投资者第 j 笔参与份额的数量;
P1 :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0 :表示第 i 个投资者第 j 笔份额的高水位线。即该笔份额自注册登记以来的历史提取成功日中份额累计净值的最高值,若该笔份额注册登记至今未有业绩报酬提取的,则认购份额为份额注册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申购份额为申购对应的开放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红利再投资份额为除权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3)业绩报酬的支付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5、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业绩报酬】等基金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如托管账户中预留资金不足,按照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管理费的顺序依次进行自动支付。
6、本节第(一)条第 5-13 项下的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基金运营成本列入或摊入基金资产运作费用,并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其中,证券账户开户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自证券账户开户十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自动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x基金各项费用调低,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即可,但对于已 经计提的费用不得进行减免;若各项费用需调高,则应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调整完成后,
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五)基金管理业务的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管理人不承担其他纳税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税收规定和政 策,在委托资产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需以管理人的名义缴纳产品增值税税款及附 加税费或其他税费在本基金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接收增值税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深圳市前海瑞信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0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
第十八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进行收益分配。 】
(一)利润构成
x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未实现收益后的余额。除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与收益分配比例由管理人决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定期对本基金收益进行分配,每年收益分配至多【4】次。
4、因本基金在收益分配时提取业绩报酬,为了落实私募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短于 3 个月的监管要求,本基金连续两次收益分配的时间间
隔不得短于 3 个月。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红利再投资是将现金红利按照基金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本基金默认采用现金分红,投资者需要修改收益分配方式,需提前通知管理人提出申请。】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由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八)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管理人通知投资者;
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实施分配方案。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暂行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年 12 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管理人应承担《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部职责。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与频率 1、募集期信息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募集期信息,并保证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等,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
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确保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
2、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季度以定期报告或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披露经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1)月度报告
如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信息披露月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不论基金后续管理规模金额是否在 5000 万元以上,均应持续披露基金月报。
(2)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编制完成基金信息披露季报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基金信息披露年报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报告期末本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B.本基金的财务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C.本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D.本投资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E.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F.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G.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信息。
如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对于定期披露的时限要求、披露内容、披露形式等进行调整的,管理人应按照最新要求及时履行定期披露义务。
4、临时报告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15)其他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5、清算报告
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全体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可出具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6、其他
管理人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渠道
管理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 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在投资者信息披露查询功能开放之后,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 询。
(五)披露责任
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管理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管理人应保证披露信息与托管人复核确认信息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管理人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因管理人披露信息与托管人复核确认信息内容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纠纷,由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披露信息的备份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披露的有关信息进行备份。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x基金项下的基金财产在运用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特殊风险
1、本合同部分内容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x基金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2、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本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3、基金服务事项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委托给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基金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4、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投资顾问将为本基金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以及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主要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做出。本基金的
投资者务必知晓,认购本基金,则面临着由于投资顾问在投研能力、职责履行、合规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不足或失职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5、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能通过协会备案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若管理人未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或基金未能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将发生本基金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且本基金合同被终止的风险。
6、关联交易风险
x基金可能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投资者应知悉本基金存在的关联交易风险,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就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7、业绩报酬机制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份额赎回、基金终止】时分别提取业绩报酬。基金赎回、清算时,可能存在因产品已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未获得投资收益的情况。收益分配时,对于单个投资者,可能存在业绩报酬金额大于或者等于收益分配金额的情况,投资者面临在该收益分配日无法实际获得收益分配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视为已知悉并充分认可此业绩报酬计提方式,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因业绩报酬计提方式产生的责任。
(二)一般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均不保证本基金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因此,本基金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意愿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 R4 级(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成长型 C4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若代销机构根据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评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认购本基金份额的,产品风险等级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以代销机构为准。
2、基金管理运作风险
x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本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本基金所投资项目流动性不足,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无法如期足额收回投资并对投资者进行分配,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
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巨额退出,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未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7、募集失败风险
如基金募集期间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并向投资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及相应的利息。
8、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9、电子合同风险(如有)
本基金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电子合同签订后,投资者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投资者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投资者账户,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10、赎回的风险
投资者申请基金赎回并经管理人确认后,存在由于基金现金资产不足或者金
融资产变现不及时导致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退出的风险。若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还可能部分顺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投资者面临在投资期内无法按意愿退出的风险。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现金资产不足导致赎回款项无法支付产生的任何责任。
11、采用仲裁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
x基金采用仲裁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并明确选定了仲裁机构,如发生纠纷的,投资者只能向指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投资者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12、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的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而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而不能继续履行基金合同项下的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合同“第二十五节第(九)点”约定,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维持基金运营、处置应急及纠纷解决相关等事宜,请投资者了解及认同上述解决机制,并知晓管理人丧失继续管理能力的相关风险。
(三)基金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参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等。
1、股票投资的风险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发行采用注册制,在上市门槛、公司盈利能力、发行价格、减持制度、交易机制、涨跌幅限制以及退市制度等方面与其他 A 股板块的股票不同,可能导致本基金净值波动更大。
2、港股通投资的风险
(1)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
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管理人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 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
(2)投资额度限制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或总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或总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或总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投资交易日风险
只有沪港(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圣诞前夕(12 月 24 日)、元旦前夕(12 月 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4)停市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根据与换汇银行确定的实际换汇汇率,将全市场换汇成本按当日买入/卖出成立金额进行分摊,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6)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 T+2 日。若本基金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本基金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
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本基金账户的透支,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7)技术系统风险
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费用与税收风险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3、债券投资的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4、债券正回购投资的风险
(1)投资债券正回购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
(2)投资债券正回购可能由于质押标准折算率调低导致产品需被动补足标 准券,在补足标准券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其他资产的被动变现而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3)投资债券正回购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特定风险
(1)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而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判断,不能保证资产 支持证券的评级不变。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 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收益。
(3)流动性风险
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6、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的风险
(1)市场风险。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若挂钩的特定标的出现亏损,将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出现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证券公司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导致本基金财产面临损失的风险。
7、融资融券投资的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 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 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 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管理人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 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 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8、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投资的风险
(1)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证券出借后,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使用;
(3)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基金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4)基金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风险。
9、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1)无论管理人是否出于投机目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由于金融衍生 品的高杠杆性等特征,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较高的风险。
(2)管理人并非期货交易所会员,以期货交易所会员(即期货经纪人)之客户的身份参与期货交易,可能存在因期货经纪人违规经营、管理疏忽、资金能力出现问题等原因而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3)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本基金可能因保证金不足而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进而可能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除接受本基金委托外,还可能同时接受其他主体的委托,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发生保证金不足时将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等措施,而这种不足不一定是本基金的保证金不足造成的,还可能是上述交易所会员进行其他主体的委托操作所造成的,但即
便如此本基金也可能因此受到重大损失;为及时缴纳保证金,本基金可能紧急变现部分私募基金财产,在上述情况下,该部分私募基金财产的变现可能并非以最优价格进行,从而造成本基金的损失。本基金及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可能被实行强制结算,一旦本基金或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被强制结算、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4)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杠杆性的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基金所投资期货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5)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所带来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期货合约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6)相关交易所可能对交易品种的套期保值或套利实行额度管理,本基金如拟进行某交易品种的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能因无法申请额度或无法及时获得额度而不能开展相关交易。
(7)相比于其他交易品种,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交易可能更加频繁,频繁操作将可能增加管理人、期货经纪人等相关方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存在操作风险。
10、股指期货投资的特别风险
除本合同提示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的风险外,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作为股指期货合约标的的股票指数受股票交易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给股指期货的投资来带风险。
11、商品期货投资的特别风险
除本合同提示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的风险外,投资于商品期货还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期货价格是对未来现货价格的预期反映,现货价格因自身供求关系因素的影响而上下波动,从而造成期货价格的频繁波动,甚至其波动性大于现货价格,从而给股指期货的投资来带风险。
12、国债期货投资的特别风险
除本合同提示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的风险外,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1)为进行国债期货的交割,投资者需要提供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可交割国债,如管理人未能在国债期货合约到期前进行平仓,则需要购入/接受相关的可交割国债以满足交割的需求,或者需要以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甚至有可能因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而需要支付额外的违约金/补偿金等。
(2)国债期货的合约标的为国债,与以综合性的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相比,以国债作为合约标的的国债期货的价格更容易受市场部分投资者或某一市场消息的影响而发生价格或持续或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给国债期货的投资来带风险。
13、期权交易投资的特别风险
除本合同提示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的风险外,参与期权交易,还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1)期权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所投资期权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如本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权力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如本基金选择不执行期权则本基金可能损失权利金/期权费及相应的时间成本,如本基金选择执行期权则可能因为不利行情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遭受损失;如本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义务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期权合约权利方往往选择不执行期权,本基金可能由于所持期权价格受不利行情影响而产生较大的损失。
(3)当前,我国的场内期权交易品种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尚未完全建立,不排除该等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实施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期权交易。
14、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的风险
(1)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的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
(2) 当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基金持有的保证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
15、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
x基金可能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上述产品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金融产品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如出现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或未勤勉尽责进行投资管理等情形,将对本基金的收益甚至本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2)本基金投资于金融产品时,金融产品对应的投资范围可能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完全一致,并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特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产品即视为认可并接受该种投资方式,并自愿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3)该等金融产品的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及其聘请的投资顾问(如有)的投资建议水平,均会对标的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该等金融产品可能并非随时开放申购、赎回,其申购、赎回的限制可能给本基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同时,金融产品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或延期期限届满,到期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存在发生延期清算 、二次变现清算风险。
(5)金融产品估值价格无法及时获取或无法获取,将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按时估值的风险。
(四)基金架构风险
x基金为契约式私募证券类基金,基金当事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管理运作。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基金架构包括如下方面。
1、提前终止或延期机制的风险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私募基金,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因所持投资品种被暂停退出等原因导致私募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私募基金将延期至私募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私募基金投资收益仅以扣除应付未付的私募基金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货币资金形式基金财产为限分配,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取得私募基金的本金和收益。
2、【不设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不设预警止损机制,本基金存续期内如大幅亏损,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3、本基金产品不分级,不存在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结构化基金份额涉及,无该类特殊架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六)风险的承担
1、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2、管理人违背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3、基金存续期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基金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基金财产的损失。
特别提示: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基金
项下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就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依法要求,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方可冻结与解冻。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签署、成立及生效
(一)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共同签署。
2、如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签署纸质合同的,应签署一式三份,三份合同应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保管。管理人应在基金募集期或基金开放期完成后的十日内,将归属于托管人保管的全部纸质合同寄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寄送的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合理努力保管投资者签署的纸质合同。
3、如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签署纸质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先签署两份空白基金合同(下称“模板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该模板合同不用于投资者签署,仅用于管理人、托管人为核对基金合同版本之目的。管理人承诺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版本与模板合同保持一致。若投资者签署的合同版本与模板合同不一致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4、若管理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托管人寄送投资者签署完成的基金合同,或管理人寄送的合同存在问题的(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版合同与模板合同相对比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非投资者本人签署等),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管理人承担,与托管人无关。
5、如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签署本合同,管理人、托
管人及投资者均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基金管理人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包括提供电子合同签署服务的机构,以及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安排投资者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电子合同签署版本确认的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委托代理协议或其他有效方式约束第三方机构,确保通过第三方机构签署的电子合同版本与模板合同保持一致。若电子合同签署版本与模板合同不一致,由此引发的风险与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如因此给托管人造成任何损失,管理人应予以赔偿。管理人承担电子合同回收与存档管理职责。管理人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电子合同签约数据提供至托管人,提供时间不得晚于签署完成后的 10 个自然日。若第三方机构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限内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数据的,由此引发的风险与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因此给托管人造成任何损失,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6、投资者在合同签署完成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
(二)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有效期 1、合同成立
x合同文本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共同签署后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x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合法签署;
(2)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成功,投资者获得基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3、基金合同的有效期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三)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合同变更
1、本基金成立后,除基金相关文件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基金。
2、以下合同变更事项可由管理人自行决定: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可以由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3、以下合同变更事项,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由管理人以发布公告、函件或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设置(不包括上调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费率、开放日的变更等涉及投资者权利、义务的条款);
(2)调低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投资顾问等基金参与方的费用标准,但对于已经计提的费用不得进行减免;
(3)调低管理人、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
(4)增加代销机构;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4、对上述 2、3 条约定情形以外的基金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但管理人应先行就变更事项与托管人进行沟通,在征得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具体变更方式。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但是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并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
(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且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中关于基金开放日及基金份额不允许赎回期限的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
有法律效力。
5、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全体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4、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5、基金触及止损线,按照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终止的;
6、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丧失管理人资格的,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
7、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丧失托管人资格,且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未就另行聘请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8、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本基金不予备案,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本基金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1、本基金为投资者设置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 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之时起算,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针对已经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进行追加申购的,其在追加申购的冷静期不得解 除之前认购、申购时已签署的基金合同。
2、在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的情况下,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
有权解除基金合同。针对已经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进行追加申购的,其在追加申购回访确认前不得解除之前认购、申购时已签署的基金合同。
3、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失败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
4、其它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可解除基金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节 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本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过公告、函
件等方式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全体投资人基金终止。自基金终止日起,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新增投资行为。
2、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并在清算小组成立
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程序。
3、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二次清算
x本基金的部分投资标的不能在本节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内变现完毕的,管理人将本基金届时已完成变现的部分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对于其余未能变现的资产,管理人有义务继续变现。本基金持有多个未能按期变现投资标的的,原则上待全部资产变现完成后,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并分配。管理人应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按照清算报告的披露程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管理人不再进行投资运作。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本基金存在二次清算的情况下,二次清算期间不计提利息,按实际到账利息计入基金清算财产。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后,按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支付剩余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行政服务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5)按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资产投资者。
(六)清算未尽事宜
x合同中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后,由管理人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告知投资者。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10 年以上。
(九)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由托管人负责开立的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及维持运作机制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本合同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私募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托管人对因基金对外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6、管理人对因基金对外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7、托管人不负责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决定等)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8、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行使保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存放于募集账户的资金;由于基金收益分配及清算而已经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由于投资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及所购买的资产等。托管资产离开托管账户后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五)本基金的托管人仅承担法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否则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六)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七)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八)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约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
1、基金管理人客观丧失管理能力的维持运作机制
存在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客观丧失管理能力: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基金管理人陷入经营危机,缺乏足够的资金、人员维持正常经营管理;
(3)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查封;
(4)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被公检法等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失联跑路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管理人职责;
(5)可被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认定为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召集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就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1)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其他与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基金维持运营、应急处置、纠纷解决相关的事宜。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协助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前或召开中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估值数据等运作数据,以及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后依据有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后续操作。
2、基金管理人资格被协会注销的维持运作机制
因被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法注销等原因导致丧失管理人资格的,在基金终止或更换新管理人之前,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采用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签署合同。
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当满足第二十二节中本合同生效的条件后,本合同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在本基金存续期,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终止日。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节 其他事项
(一)工作日顺延
x合同规定的管理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若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xx条款
各当事人xx: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三)若投资者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投资者须及时到管理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投资者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投资者及交易信息填写页
(本页无正文,为《瑞xx林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者及交易信息填写页。投资者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请填写:
(一)投资者信息 (请用正楷填写、联系电话必填)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军官证□ | 护照□ | 其他□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投资者授权之代理人: |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军官证□ | 护照□ | 其他□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2.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名称: | |||
营业执照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二)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的出款账户与退出基金的入款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出款账户与入款账户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认购/申购金额
签署本合同之基金投资者,承诺认购/申购本基金如下金额(不含额外收取的认/申购费):
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
瑞xx林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确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单位承诺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
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xx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
/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特此承诺。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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