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学校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学校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学校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质疑处理. 1、 投标单位质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 投标单位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标单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单位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单位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 投标单位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单位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7) 质疑函格式请到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政府采购——>资料下载”中下载《质疑书格式》;
(8)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仅限于原件)采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4、 投标单位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单位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单位。
5、 潜在投标单位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时,以非书面形式、属于对采购文件解释澄清范围、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外提交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6、 投标单位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以非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分细则及配分有异议、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外提交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未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或在投标活动中本身权益未受到损害或从投标活动中受益的投标单位所提出的质疑也不予受理。
7、 投标单位提出质疑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采购人及采购中心将在收到投标单位的有效书面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单位和其他有关投标单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处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处理. 3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32.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2.2.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2.2.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3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2.3.1 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32.3.2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2.3.3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2.3.4 提起质疑的日期;
32.3.5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要求签名、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名、盖章、加盖公章。
32.4 质疑函范本》请参考: 盐城市政府采购网/ 协议供货及资料下载/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http://czj.yancheng.gov.cn/art/2018/2/9/art_2407_2076377.html。
32.5 招标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招标人质疑接收部门为招标公告中的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盐城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32.6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32.6.1 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32.6.2 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32.6.3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纸质原件形式的质疑;
32.6.4 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32.6.5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名、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32.7 招标人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招标人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32.8 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32.9 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10 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质疑处理. 谈判供应商认为谈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质疑处理.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未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谈判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3.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 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3.2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3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4 提起质疑的日期;
3.5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则要求签名、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名、盖章、加盖公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质疑处理. 24.1 参加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从采购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3日之外提交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4.2 质疑必须以参加投标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24.3 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本身权益未受到损害或从投标活动中受益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也不予受理。
24.4 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24.5 采购人将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3.6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质疑处理. 3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32.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