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責任. 10.2.1 成功申請者須提交進度報告(如適用)及總結報告。此外,於單一科技應用的申請獲撥款多於港幣 500,000 的成功申請者及於人力發展的申請獲撥款任何金額的成功申請者在提交總結報告的同時,須提交經審計師認證的已審核帳目報告。 10.2.2 進度報告(如須提交)及總結報告須以基金秘書處提供和規定的標準格式編製。 10.2.3 進度報告(如須提交)須包括獲批項目的進度詳情及以現金收付制會計基礎編製的財務報表,以匯報獲批項目的最新財務狀況。 10.2.4 總結報告及經審計師認證的最終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在完成獲批項目起計的 9 個月內提交。待基金秘書處收妥總結報告及全部所需資料後,申請者會在 30 個曆日內收到有關其最後償款申請的評估結果的通知。 10.2.5 總結報告須包括獲批項目的結果、表現、成果及/或評估的詳細資料。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證明撥款已完全地及適當地按照協議運用於獲批項目,並須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 出的準則編製,以及須包括獲批項目總支出及 收入(如有)的經審計結算表。 10.2.6 成功申請者或須按要求就其獲批項目的結果,向議會作出匯報。 10.2.7 與獲批項目有關及因遵守協議的條文而預計或實際招致的外聘審計費用, 可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之內,並可獲相應的償還,惟有關金額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如撥款少於港幣 1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5,000 元; (b) 如撥款介乎港幣 100 萬元及 5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10,000 元;及 (c) 如撥款多於港幣 5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20,000 元。 10.2.8 在獲批項目完成日期或協議終止日期後的最少七年內,以較後者為準,或基金秘書處在該七年內所指定的其他期限內,成功申請者須保留獲批項目的所有財務報表、帳目及記錄,並供隨時審查。 10.2.9 成功申請者須允許議會及其經授權代表查閱全部或任何有關或因獲批項目而出現的帳目、支付記錄、人員記錄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10.2.10 香港審計署署長或會就申請者運用該撥款的情況進行審查,查看是否符合經濟原則、有效率和具效益。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 內,合理地要求取得由申請者保管及管理的全部有關資料(包括文件),以進行審查;亦有權向任何持有或負責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要求取得其合理地認為對這個目的有需要的資料或要求有關人士作出有關解釋。審計署署長可向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及立法會主席匯報其進行的審查的結果。 10.2.11 成功申請者或須於獲批項目完成後,填妥並交回評估問卷,以匯報受惠對象對獲批項目的評價,並就獲批項目對建造業的整體利益提供量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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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責任. 10.2.1 成功申請者須提交進度報告(如適用)及總結報告。此外,於單一科技應用的申請獲撥款多於港幣 500,000 的成功申請者及於人力發展的申請獲撥款任何金額的成功申請者在提交總結報告的同時,須提交經審計師認證的已審核帳目報告的成功申請者(預製鋼筋現金回贈、加入屋宇署預先認可「組裝合成」建築法清單財務資助及項目顧問實施「組裝合成」建築法項目額外成本的財務資助除外)及於人力發展的申請獲撥款任何金額的成功申請者在提交總結報告的同時,須提交經審計師認證的已審核帳目報告。
10.2.2 進度報告(如須提交)及總結報告須以基金秘書處提供和規定的標準格式編製。
10.2.3 進度報告(如須提交)須包括獲批項目的進度詳情及以現金收付制會計基礎編製的財務報表,以匯報獲批項目的最新財務狀況。
10.2.4 總結報告及經審計師認證的最終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在完成獲批項目起計的 總結報告及經審計師認證的最終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在完成獲批人力發展項目起計的 9 個月內提交或就科技應用方面,則須在 首次撥款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提交。待基金秘書處收妥總結報告及全部所需資料後,申請者會在 30 個曆日內收到有關其最後償款申請的評估結果的通知個曆日內收到有關其最後償款申請的評估 結果的通知。
10.2.5 總結報告須包括獲批項目的結果、表現、成果及/或評估的詳細資料。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證明撥款已完全地及適當地按照協議運用於獲批項目,並須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 出的準則編製,以及須包括獲批項目總支出及 收入(如有)的經審計結算表或評估的詳細資料。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證明撥款已完全地及適當地按照協議運用於獲批項目,並須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準則編製,以及須包括獲批項目總支出及收入(如有)的經審計結算表。
10.2.6 成功申請者或須按要求就其獲批項目的結果,向議會作出匯報。
10.2.7 與獲批項目有關及因遵守協議的條文而預計或實際招致的外聘審計費用, 可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之內,並可獲相應的償還,惟有關金額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如撥款少於港幣 1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5,000 元;
(b) 如撥款介乎港幣 100 萬元及 5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10,000 元;及
(c) 如撥款多於港幣 5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20,000 元。
10.2.8 在獲批項目完成日期或協議終止日期後的最少七年內,以較後者為準,或基金秘書處在該七年內所指定的其他期限內,成功申請者須保留獲批項目的所有財務報表、帳目及記錄,並供隨時審查。
10.2.9 成功申請者須允許議會及其經授權代表查閱全部或任何有關或因獲批項目而出現的帳目、支付記錄、人員記錄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成功申請者須允許議會及其經授權代表查閱全部或任何有關或因獲批項目而出現的帳目、支 付記錄、人員記錄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10.2.10 香港審計署署長或會就申請者運用該撥款的情況進行審查,查看是否符合經濟原則、有效率和具效益。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 內,合理地要求取得由申請者保管及管理的全部有關資料(包括文件),以進行審查;亦有權向任何持有或負責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要求取得其合理地認為對這個目的有需要的資料或要求有關人士作出有關解釋。審計署署長可向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及立法會主席匯報其進行的審查的結果香港審計署署長或會就申請者運用該撥款的情況進行審查,查看是否符合經濟原則、有效率和具效益。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合理地要求取得由申請者保管及管理的全部有關資料(包括文件),以進行審查;亦有權向任何持有或負責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要求取得其合理地認為對這個目的有需要的資料或要求有關人士作出有關解釋。審計署署長可向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及立法會主席匯報其進行的審查的結果。
10.2.11 成功申請者或須於獲批項目完成後,填妥並交回評估問卷,以匯報受惠對象對獲批項目的評價,並就獲批項目對建造業的整體利益提供量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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