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在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应保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可将本基金财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投资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的结算规则和交易惯例,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2) 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转达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基金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基金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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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在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应保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可将本基金财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投资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 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投资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 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 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 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 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 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 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的结算规则和交易惯例,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2) 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转达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基金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基金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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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在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应保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可将本基金财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投资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 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 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 索。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的结算规则和交易惯例,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2) 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转达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基金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基金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基金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基金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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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在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应保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在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应保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可将本基金财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投资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的结算规则和交易惯例,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2) 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转达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基金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基金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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