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情况 样本条款

处罚情况. 2019 年 10 月 23 日,南通科顺收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 南通科顺已进行整改并于 2019 年 11 月缴纳相应罚款。
处罚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5月1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法罚字[2015]第41009632号),因杭州西溪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西湖区余杭塘路与崇仁路交叉口西南侧进行杭政储出[2014]24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东南侧建造了一幢三层临时售楼处,该售楼处只完成了主体框架结构施工,尚未进行墙体粉刷及设备安装,地块局部剩余区域经进行了围护桩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参照该临时售楼处及围护桩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责令杭州西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 95,246元。 2017年4月1日,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建罚[2017]7号),杭州西溪因在杭政储出[2014]24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工程的建设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和肢解发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并结合《浙江省工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杭州西溪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出罚款人民币2,558,152元。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杭政储出(2014)24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杭州西溪银泰城)分为二期开发,为确保2017年12月份大商业顺利开业,完善蒋村城配套,应政府尽快开工的要求,项目于2015年0月进行部分桩基施工,0000年0月领取项目施工许可证,存在提前 开工的情况。目前西湖区住建局根据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精神,正在对项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意见。同时,项目公司为了合理利用地形去也,缓解项目交通压力,为项目后续发展留存更多空间,项目部分地下室进行加层提升,该事项经区政府协调,目前正在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之中。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特此说明。”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处罚情况. 2017 年 4 月 20 日,四川节能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并造成 1 名工作人员的死亡。针对上述事故,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认为四川节能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安监管罚[2017]005-1 号),决定给予人民币 2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公司十分重视,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局做好了事故调查工作,切实查明了事故原因;全面梳理了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对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培训,加深相关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理解,强化规范操作意识;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审查;及时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公司在完成相应的整改措施后,也妥善做好了员工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四川节能依法与员工亲属签署了《善后处理协议》,支付完毕了相应费用;配合员工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死亡赔付;向四川节能投保的 商业保险机构申请赔付。《善后处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四川节能支付完毕相应费用后,员工家属不得向四川节能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次人员伤亡事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纠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罚情况. 2018 年 9 月 9 日,东莞工程发生一起从业人员在使用起重机吊装玻璃箱过 程中被玻璃箱压倒事故,造成 1 人死亡。针对上述事故,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认为东莞工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安监罚[2019]A007号),决定给予人民币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公司十分重视,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切实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进行了整改:开展了全面的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绩效考核;控制在制品和成品库存;加强安全系统管理和科学管理;及时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东莞工程依法与员工亲属签署了《协议书》,支付完毕了相应费用;配合员工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死亡赔付;向东莞工程投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赔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除协议约定的费用外,员工家属不得向东莞工程、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出其他赔偿或补偿要求。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次人员伤亡事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纠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 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罚情况. 根据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安监罚[2018]22-1 号),华宏科技存在如下违规行为: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上下层行车交叉作业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维修工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行车高空维修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监督、教育行车维修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华宏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导致 2018 年 2 月 10 日综合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华宏科技责令改正,作出华宏科技立即停止综合车间的生产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并给予罚款 29 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宏科技已足额及时缴纳罚款并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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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書の作成 (1) 落札者は,交付された契約書に記名押印し,落札決定の日から10日(その期間中に仙台市の休日を定める条例(平成元年仙台市条例第61号)第1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休日があるときは,その日数を除く。)以内に契約書の取交わしを行うものとする。ただし,落札者が遠隔地にある等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きは,その事情に応じて本市が別に定めた期日までとする。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公司用印) 代 表 人: (負責人用印) 職 稱: 電 話: 地 址: 乙 方:國立清華大學 (學校大印) 代 表 人:賀陳弘 (校長用印)

  •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 訂正箇所及び文書のみを記載してあります なお、訂正部分には___罫を付し、ゴシック体で表記しております。

  • 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元; 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人民币【1】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详见本文“三、认购”部分。 理财产品名称 中银理财-稳富(双月开)005 理财产品简称 中银理财-稳富(双月开)005 理财产品代码 WFSYK005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Z7001021000413】 投资者可根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本金/理财本金返 还/理财收益币种 人民币 理财产品管理人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运作模式 定期开放净值型产品 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份额类别 本产品根据产品销售机构不同,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 份额设置单独的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发行对象 A 类份额(产品份额代码【WFSYK005A】):招商银行客户专属 B 类份额(产品份额代码【WFSYK005B】):平安银行客户专属 C 类份额(产品份额代码【WFSYK005C】):光大银行客户专属 投资目标 以灵活资产配置策略力争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水平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以债券、债券回购等合理配置为主,通过在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跨市场、跨行业的投资运作,拓宽投资集合的有效边界。本理财产品目标是提升产品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让客户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分享多市场快速 发展的红利。 募集规模上限 人民币【500】亿元。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 理财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1 元 认购期 【2021】年【8】月【18】日 9:00 至【2021】年【8】月【23】日 15:30, 具体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为准。 理财产品成立日 【2021】年【8】月【24】日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评标办法 询价小组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报价文件组织评审,评标采用最低价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