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情况 样本条款

处罚情况. 2019 年 10 月 23 日,南通科顺收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 南通科顺已进行整改并于 2019 年 11 月缴纳相应罚款。
处罚情况. 2022 年 5 月 31 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大 罚字[2022]44 号),兄弟维生素因 2018 年 9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将废甲醇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违反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18 万元。
处罚情况. 2021 年 11 月 3 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彭环罚字[2021]35 号),兄弟医药因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8 万元。
处罚情况. 2021 年 1 月 11 日,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综执罚决字[2021]014302 号),兄弟维生素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工程评估造价 9,938,392.78 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 496,919 元。
处罚情况. 2023 年 8 月 17 日,彭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应急管罚告[2023]2-001 号),兄弟医药因液氨储罐现场 4 台 100m 液氨储罐构成二级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在每个储罐进料管道上分别设置 SIS 系统紧急切断阀,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 罚款 50,000 元。
处罚情况.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罚字[2022]1012 号),兄弟医药因申报出口货物对苯二酚而未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5 万元。
处罚情况. 2017 年 4 月 20 日,四川节能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并造成 1 名工作人员的死亡。针对上述事故,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认为四川节能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安监管罚[2017]005-1 号),决定给予人民币 2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公司十分重视,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局做好了事故调查工作,切实查明了事故原因;全面梳理了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对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培训,加深相关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理解,强化规范操作意识;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审查;及时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处罚情况. 2018 年 9 月 9 日,东莞工程发生一起从业人员在使用起重机吊装玻璃箱过 程中被玻璃箱压倒事故,造成 1 人死亡。针对上述事故,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认为东莞工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安监罚[2019]A007号),决定给予人民币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公司十分重视,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切实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进行了整改:开展了全面的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绩效考核;控制在制品和成品库存;加强安全系统管理和科学管理;及时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处罚情况. 根据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安监罚[2018]22-1 号),华宏科技存在如下违规行为: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上下层行车交叉作业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维修工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行车高空维修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监督、教育行车维修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华宏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导致 2018 年 2 月 10 日综合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华宏科技责令改正,作出华宏科技立即停止综合车间的生产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并给予罚款 29 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宏科技已足额及时缴纳罚款并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