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交换系统接口拓展开发费用 样本条款

外部交换系统接口拓展开发费用. (1)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中外部交换系统接口拓展开发费用的 50%。 (2)服务期满,采购人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项目验收标准、最终工作量核定及本项目合同罚责条款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对 合同服务费进行核算后,30 日内支付合同相应的剩余款项。其中,最终工作量核定依据为: a.如核定完成开发接口数量等于 20 个,足额支付合同总金额中外部交换系统接口拓展开发费用的剩余款项; b.如核定开发接口数量少于 20 个,按接口单价*未完成接口数量核减未完成接口的费用后,支付合同总金额中外部交换系统接口拓展开发费用的剩余款项。 注: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中标人提供合 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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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密の保持 第6条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知り得た秘密を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

  • 货款支付 7.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和结算明细向采购人开具结算 100%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

  •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进口产品 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