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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处理 样本条款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身故保险金项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
失踪的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的,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在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失踪的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身故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以下情况处理: (1) 若本公司未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身故保险金项处理; (2) 若本公司已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特别关爱保险金项处理。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二十二)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和特别关爱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失踪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身故豁免保险费项处理。若日后发现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投保人必须将所有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返还本公司。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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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 资格性审查 条款序号 评标因素 评标标准 1 营业执照 提供合法有效的“多证合一”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人资格声明函要求 (格式附后)

  • 総)情報 システム調整課 011-826-6879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本总额变动,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