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通知乙方暫停執行並停止支付相關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於本契約解除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該契約價金/服務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予甲方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返還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停止執行本契約,或乙方遲誤工作,致其進度落後逾預定進度 20%以上,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 2. 執行內容與乙方依本契約所定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或其他雙方所同意之計畫或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通知者。 3.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專案管理廠商。 4.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5.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中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6.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7. 違反不得轉包及分包之規定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9.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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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通知乙方暫停執行並停止支付相關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於本契約解除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該契約價金/服務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予甲方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返還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停止執行本契約,或乙方遲誤工作,致其進度落後逾預定進度 20%以上,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20%以上,或乙方無法於第 2 期經費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累積達 50%以上之服務費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
2. 執行內容與乙方依本契約所定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或其他雙方所同意之計畫或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通知者。
3. 違反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就本契約之採購,經查有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專案管理廠商條、採購法第 50 條或第 59 條所規定情事;或有觸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4. 有採購法第 50 違反本契約第 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5 項不得轉包及分包之規定者。
5.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中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違反不得轉包及分包之規定者就本契約之完成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就本契約之完成,經甲方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後仍不合格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2. 乙方違反第 7 條第 2 項到第 3 項或第 10 條第 10 項第 1 款之規定而未能配合相關人員之查核工作,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13. 若乙方為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非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者),有委任甲方現職人員擔任董事或監事等重要職務之情形,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14. 乙方有以本計畫,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取得補助,仍向甲方申請補助者。
15. 本計畫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 (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乙方於履約期間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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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辦契約書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通知乙方暫停執行並停止支付相關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於本契約解除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該契約價金/服務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予甲方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返還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1、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停止執行本契約,或乙方遲誤工作,致其進度落後逾預定進度 20%以上,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
2. 執行內容與乙方依本契約所定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或其他雙方所同意之計畫或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通知者。
3. )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專案管理廠商項規定之專案管理乙方。
4.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5.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中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6.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履約進度落後 10%以上)
(7. 違反不得轉包及分包之規定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2) 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8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13)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2、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3、 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乙方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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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通知乙方暫停執行並停止支付相關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於本契約解除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該契約價金/服務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予甲方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返還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停止執行本契約,或乙方遲誤工作,致其進度落後逾預定進度 20%以上,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20%以上,或乙方無法於第 2 期經費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累積達 50%以上之服務費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
2. 執行內容與乙方依本契約所定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或其他雙方所同意之計畫或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通知者。
3. 違反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就本契約之採購,經查有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專案管理廠商條、採購 法第 50 條或第 59 條所規定情事;或有觸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4. 有採購法第 50 違反本契約第 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5 項不得轉包及分包之規定者。
5.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中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違反不得轉包及分包之規定者就本契約之完成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就本契約之完成,經甲方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後仍不合格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2. 乙方違反第 7 條第 2 項到第 3 項或第 10 條第 10 項第 1 款之規定而未能配合相關人員之查核工作,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13. 若乙方為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非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者),有委任甲方現職人員擔任董事或監事等重要職務之情形,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14. 乙方有以本計畫,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取得補助,仍向甲方申請補助者。
15. 本計畫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 (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乙方於履約期間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委辦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