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代表文據及(如董事會要求. 簽署委任代表文據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名列該文據之人士擬投票之大會或其續會指定舉行時間至少四十八(48)小時前,或倘於大會或續會日期後以投票方式表決,則不超過指定投票時間前二十四(24)小時,送達召開大會通告或其附 註或隨附任何文件內就此目的可能指定之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如並無指定地點)於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如適用),否則委任代表文據視為無效。委任代表文據將於當中的指定簽立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屆滿後失效,惟原訂由該日起計十二(12)個月內舉行大會之續會或於該大會或續會上之投票表決要求則除外。交回委任代表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所召開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視作撤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