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票 样本条款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出席股東可有
(a) 發言權、
(b) 舉手投票表決時可投一票,及
(c) 於投票表決時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聯名持有人的投票權 精神失常股東的投票權 投票資格 對投票資格的異議 授權代表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為書面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公司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有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受權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遞交委任授權代表的授權文件 授權文件格式 委任授權代表文件下的授權 授權已撤銷但授權代 表╱代表的投票依然有效的情況 於會議上的法人╱結算所委派代表
14.10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或(倘投票表決於大會或續會舉行日期後進行)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交回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召開大會通告或任何續會通告或(於各情況下)任何隨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未有按上述規定交回,則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不會被視為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大會主席可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授權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但在這種情況下,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視為已被撤銷。
14.11 每份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不論為供指定大會或其他大會使用)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按《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須讓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授權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衝突,則可酌情行使有關投票權)各項將於大會上提呈與授權代表的委任表格相關的決議。
14.12 委任授權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件應:
(a) 被視為授權代表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的任何修訂作出投票;及
(b) 除註明不適用外,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在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但應在大會當日起 12個月內舉行。
14.13 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銷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授權委託書或所簽訂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的其他授權文件,或撤銷相關決議,或委任授權代表所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若使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大會或續會召開前不少於兩小時前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4.10條所述其他地點)未收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條款或就股東決議作出的投票仍有效。
14.14 任何身為本公司股東的法人可使用其董事會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的方式或通過授權委託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上作為其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人行使權力,猶如該法人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若該法人如此被代表,其將被視為親身出席任何大會。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
股東投票. 14.1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4.2 條,就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而言,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位與會股東均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與會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與會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 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若任何股東根 據《上市規 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 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 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股東投票. 19.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股東於進行表決時,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
19.2 除已在認定基準日被登記為股東,或者已繳納相關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任何股東會或個別種類股份持有者的個別會議上行使表決權。
19.3 有表決權之股東對行使表決權者資格提出異議者,應提交主席處理,主席的決定具有終局決定性。
19.4 表決得親自進行或透過代理人進行。一股東僅得以一份委託書指定一個代理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19.5 持有超過一股以上的股東就任何決議應以相同方式行使其持有股份之表決權。惟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在不違反法令之範圍內,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分別行使表決權。
19.6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書面或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如股東會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者,應提供股東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表決權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時,行使表決權之方式者,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其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以前述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應被視為已指派股東會主席為其代理人,並依書面或電子文件中之指示,在股東會中行使其股份之表決權。惟此種指派不應視為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之委託代理人。擔任代理人之主席無權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載明之任何事項而行使該等股東之表決權,亦不應就股東會中提案之任何原議案之修訂或任何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以此種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應視為已拋棄其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或原議案之修正之通知及表決權之權利。如股東會主席未依該等股東之指示代為行使表決權,則該股份數不得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惟應算入計算股東會最低出席人數時之股數。
19.7 倘股東依第 19.6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後,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前,撤銷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該撤銷應視為一併撤銷依本章程第 19.6 條視為指派股東會主席為其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倘股東依據第 19.6 條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後,但逾期撤銷者,則不得撤銷第 19.6 條視為指派股東會主席為其代理人之意思表示,股東會主席應依股東之指示代為行使其股份之表決權。
19.8 倘股東已依第 19.6 條之規定指派主席為代理人透過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仍以委託書委託其他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則其後之委託其他代理人應視為已撤銷依第 19.6 條規定對於主席為代理人之指派。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票權 附錄三 第14(3) 條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 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 授權代表有權發言,
(b) 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每名以上述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以上述方式出席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 所(或 其提名人)委 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股東投票. 股東投票以舉手及投票方式表決 85(A) 受當時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附有所規定有關投票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所規限,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或獲正式授權之代表 (如股東為公司)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之股東擁有一票,而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或獲正式授權之代表 (如股東為公司)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之股東可就其持有之每股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股份擁有一票(惟就本條而言,在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前就股份繳付或入賬列為繳付之股款將不會被視為就股份所繳付的款項)。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有權投超過一票之股東無須使用其全部票數或以相同方式作出投票。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股東投票. 的投票權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 3
股東投票. 受委代表無權就以舉手表決方式表決之決議案表決。
股東投票. 15.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權、優先權或限 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受委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於其名下的每股股份投一票。持有一 票以上的股東無責任將其票數全數投於同一方向。為免除疑 慮,倘認可結算 所(或其代名 人)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 表,各有 關受委代表均無責任將其票數全數投於同一方向。
15.2 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或任何主管監管機構的規則、守則 或條例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 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 限制的投票概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