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表文據及(如董事會要求. 據其簽署該文件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副本,須不遲於有關文據所列人士擬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交往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續會的通知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內所指明的其他地點)。如在該會議或在續會日期後舉行投票,則須不遲於指定舉行投票時間前48小時送達,否則委託代表文據會被視作無效,惟倘委任人通過電傳、電報或傳真確認正向本公司傳送已簽妥之文據,則大會主席在接獲有關確認後可酌情指示該文據被視為已正式呈交。委託代表文據在簽署日期起計12 個月後失效。送交委託代表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有關會議並於會上表決及進行投票,在此情況下,有關委託代表文據被視作已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