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託證券的投票權. 在收到任何股份或其他存託證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後, 如公司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則存託人須於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擁有人郵寄一份通知, 通知的格式應由存託人酌情決定, 並應包含(a)會議通知所包含的信息; 及(b)一份陳述, 規定在指定登記日期的營業結束時, 擁有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開曼群島法律和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任何適用規定, 指示存託人行使與其各自美國存託股所代表的股份或其他存託證券金額有關的表決權(如有), 以及(c)一項關於發出有關指示的方式的陳述, 包括明確表示下述內容: 如果未收到指示, 則可按照本段最後一句的規定, 向存託人發出或視為發出指示, 以向公司指定人士發出全權委託書。如果在存託人為此目的而確定的日期(「指示日期」)當日或之前收到憑證擁有人於有關登記日期提出的書面請求, 則存託人應盡力在可行的情況下根據有關請求所述指示, 作出投票或促使他人投票表決有關美國存託股所代表的股份或其他存託證券的金額。除按照上述指示或視作指示外, 存託人不得投票或試圖行使附於有關股份或其他存託證券的表決權。如果存託人未能在為此目的而確定的日期當日或之前收到任何擁有人就擁有人憑證證明的美國存託股所代表的任何存託證券所作出的指示, 存託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