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仑投资 样本条款

宇仑投资. 根据宇仑投资目前持有的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202MA2N9Q7140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仑投资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宇仑投资的住所为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 1 号滨江商务楼 9 层 319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兴安;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合伙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36 年 12 月 25 日。宇仑投资目前持有标的公司 12.5000%的股权。 合伙人类型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王兴安 1,700 8.50 有限合伙人 刘常康 0,000 8.50 根据宇仑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仑投资目前的合伙人共 50 名,各合伙人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邓松杰 410 2.05 章贤君 410 2.05 孙洁 410 2.05 孙一飞 410 2.05 朱兵 290 1.45 戴璐 290 1.45 刘镇 290 1.45 刘强 290 1.45 张晓琳 000 1.45 陈庆议 290 1.45 周迪 290 1.45 陈磊 290 1.45 李延峰 290 1.45 余恒乐 290 1.45 李聪廷 000 1.45 耿东 290 1.45 张若安 290 1.45 黄登峰 170 0.85 王剑锋 170 0.85 刘圣宁 170 0.85 张超 170 0.85 史志涛 170 0.85 王建增 170 0.85 温华勇 170 0.85 胡柏林 170 0.85 龙枫 170 0.85 张继锐 170 0.85 吴彬彬 170 0.85 陈航锋 170 0.85 丁立新 170 0.85 秦大兴 170 0.85 郭永强 170 0.85 黄攀 170 0.85 詹国松 170 0.85 金卫 170 0.85 赵辉 170 0.85 姚威 170 0.85 合计 20,000 100 根据宇仑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仑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宇仑投资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情况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仑投 资的合伙人即最终出资人均为宇视科技的员工,其中交易对方中的王兴安为宇仑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易对方中的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张浙亮为宇仑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宇仑投资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作为交智科技的股东之一,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法律资格。
宇仑投资. 宇仑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作出决定,同意宇仑投资信以持有的交智科技 12.5000%的股权认购千方科技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安排向其非公开发行股份,千方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宇仑投资持有的交智科技 12.5000%的股权将由千方科技持有,宇仑投资届时将持有千方科技的股份;同意宇仑投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署因参与千方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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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 計の完了) 事業者は、本施設の設計の完了後、速やかに設計図書等を市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また、市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場合、事業者に説明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し、事業者は、市からのその要求に対し最大限協力するものとする。

  • 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低风险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手机:

  • 違約金 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甲は、違約金として次の各号に定める額を徴収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精神的損害 後遺障害等級別に次の金額を基準とします。 後遺障害等級 父母、配偶者または子のいずれかが いる場合 左記以外

  • 伴随服务 9.1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五十六(56)天内寄给甲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2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具体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9.3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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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疑联系人 余先生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62791628 邮箱:xxxxxxxxx@xx.xxx.xx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09室邮编:510030

  • 风险揭示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