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和商业运行.
9.6.1 完工日 项目工程根据本合同第 9.3 条款完成试运行,且通过本合同第 9.4 条款规 定的环保验收和第 9.5 条款规定的竣工验收后(由于进水量不足导致实际处理负荷率未达到环保验收要求及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验收未通过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向甲方申请确认工程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9.6.2 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
(a) 按本合同第 9.4 条款的规定项目工程通过甲方组织的环保验收,由于进水量不足导致环保验收未通过的除外;
(b) 在提交开始商业运行申请前污水厂出水水质连续三十(30)日满足《运营服务合同》中第 8.2.2 条款项下的标准,出水水质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为准,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c) 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非乙方原因导致本条件无法满足的除外。
9.6.3 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
(a) 在满足本合同第 9.6.2 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向甲方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
(b) 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 陈述理由。若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
(c)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