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并保证项目在南京高新区内属地经营并且纳税期限不低于 20 年;自新公司设立年度起,若因乙方项目原因提前停止经营纳税,则乙方或新公司应返还甲方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优惠、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对应的资金及利息。 2、 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 乙方承诺并保证能够履行投资协议,并缴纳 40 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投资协议,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支払手続 県は、第 20 条に定めるモニタリング実施計画書に基づき、開業準備業務に係るモニタリングを実施する。各支払対象期間終了後、県は当該期間におけるモニタリングの結果、要求水準を達成している場合はその旨を事業者に通知する。事業者は、県からの通知を受領した後、県に対して当該期間の出来高に応じて請求書を送付する。県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領してから 30 日以内に支払う。 (4) 事業費C、D(維持管理・運営業務、統括管理業務に係る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测试/盒 盒 进口 封闭 放免 586 巨细胞病毒IgG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微粒子免疫检测法)CM V IgG Reagent Kit ARCHITECT:1×50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事故等の報告 個人情報等の漏えいが明らかになったとき、又はそのおそれが生じたときは、直ちに発注者に報告する。
免責金額 1 事故あたり 100,000 円以下 その他 市を追加被保険者とすること。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