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城区(黄浦)商业建筑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的复函》(发改运行〔2016〕1802号); 《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2〕4号);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节能低碳“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黄府办发〔2021〕 42号); 《黄浦区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减塑工作计划》(黄发改委办〔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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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城区(黄浦)商业建筑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的复函》(发改运行〔2016〕1802号); 《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2〕4号);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节能低碳“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黄府办发〔2021〕 42号); 《黄浦区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减塑工作计划》(黄发改委办〔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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