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要求 样本条款

施工要求. 严格按施工范围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
施工要求. 严格按图纸内容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并按璧山府办发〔2018〕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施工要求. 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需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整体要求结实、美观、耐用,质量优良。
施工要求. 具体建设实施以采购人批准的总体规划图和设计施工图纸为准,托育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施工要求. 1. 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2. 施工过程中,若遇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积极主动地与采购人联系,以保证施工项目顺利进行。 3. 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不得损坏各种地上(包括空中)、地下(包括各种管线、光纤)原有建筑及原有场地风貌。如有必要损坏原有场地风貌,成交供应商事先必须同采购人及有关单位协商,否则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 如不按规定施工,则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施工要求. 3.1.1 工程告示牌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民眾反應缺失,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 (1) 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未達 3個月)或工程規模較 (2) 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 3個月以上)或重要之工 (3)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巨額以上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 (4) 柔性說明告示牌:適用於所有工程,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 、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將最新資訊告知並請求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 3.1.2 建築工程告示牌應以螺栓固定在工地出入大門左側之安全圍籬上 ,其他公共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工區明顯之處,並隨時配合工程進展移動調整設置。 3.1.3 工程告示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修護整理。 3.1.4 工程因故停工或工期有異動時,其工程告示牌(包括固定告示牌 、活動告示牌、停工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工程停工超過 7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 3日內完成告示牌內容之修正,其修正內容應包括停工起始日期、預定復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備註欄或公告事項欄應以柔性用語說明停工原因,如已設置之告示牌欄位不敷說明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於已設立之每一固定或活動告示牌旁再增設停工告示牌或柔性說明告示牌。 (2) 建築工程或類似建築工程以圍籬圍設之封閉區域施工且不影響人行及交通之各項工程,停工時得免設停工告示牌,惟如竣工日期有變動時,原設告示牌之竣工日期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 3日內修正完成。 (3) 工期如有變動,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 3日內加設附牌,並說明預定竣工日期及圍籬預定拆除時間,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施工要求. 5.5.1 总则 A. 按本规格说明书有关章节要求,并就需要提供基座,台座等施使正确地进行设备安装。
施工要求. 1. 体现节俭办展。要坚持“节俭、高效、务实”办展原则,注重办展实效,在布展上突出创意,方便布展施工,努力呈现出新气象。 2. 材料绿色环保。要对展示内容及展示周期进行充分考虑,包括对环境的影响。提倡环保低碳,装修装饰材料要符合现行环保、节能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施工要求. 工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与设计文件交底,施工人员应熟识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提前熟悉现场,了解配套设施和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应能保证施工安全和安全用电。影响设备安装的障碍物应提前处理。 按照施工设备、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分类。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外,还应进行并发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等多项功能测试,以及软件的可维护性检查。
施工要求. 3.3.1 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裝置祛水系統。 3.3.2 應使用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使土壤顆粒之含量及粒徑在經過初期祛水後即逐步降低,證明經過初期抽水12小時後,抽出的水中不應混濁,否則承包商應立即自費採取改善措施,以避免發生土砂流失或淘空,其後則依指示實施進一步之驗證。 3.3.3 於祛水系統作業期間,按開挖工作進度,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定期實施水頭升降試驗,以確保其功能持續維持正常。 3.3.4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祛水系統,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維持在本章第1.5.1規定之限度內,以確保適當之水位。 3.3.5 降雨及地下水應導入施工區之排水系統,以保持開挖區域之作業順利,避免開挖區域之基地因雨水及積水造成之危害。 3.3.6 水位應維持在不致因靜水壓過高而損及構造物之高程,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維持開挖區域內地下水位不低於最終開挖高程以下約 1.5m。 3.3.7 開挖界線以外之地下水位不得低於契約圖說規定之範圍,亦不得導致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損害。 3.3.8 各項祛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有緊急備用電源。 3.3.9 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抗浮力及上舉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之高程,俟提送計算書並證明構造物之荷重已足夠安全抗地下水之浮力後,祛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同時並應經工程司同意,以決定留置或移除袪水設備。